4.2.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法第9条)
4.2.2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法第10条)
4.2.3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消防法第12条)
4.2.4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119号令第4条)
4.2.5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119号令第8条)
1 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 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4 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5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2.6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119号令第9条)
1 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www.daowen.com)
2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4.2.7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19号令第10条)
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 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4.2.8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119号令第11条)
1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3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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