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61号令第42条)
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 消防安全制度;
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13.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61号令第43条)
1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www.daowen.com)
6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 火灾情况记录;
9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13.3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GA 654中7.12.1)
4.13.4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A 654中7.12.2)
1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4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4.13.5 档案内容(GB 25201中10.1)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4.13.6 档案保存期限(GB 25201中10.2)
1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2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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