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GB 25201中6.1.4)
1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3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4.7.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消防法第53条)
4.7.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法第54条)
4.7.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61号令第25条)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7.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61号令第25条)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7.6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61号令第26条)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7.7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61号令第27条 )
4.7.8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61号令第28条)
4.7.9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61号令第29条)(www.daowen.com)
4.7.10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20号令第9条)
1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 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7.1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120号令第10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20号令第11条)
1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 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 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4.7.12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20号令第12条)
1 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 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 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6 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7 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7.13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120号令第13条)
1 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3 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4 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5 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6 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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