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员密集场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与电气焊工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与电气焊工要求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5.5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4.5.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与电气焊工要求

4.5.1 通则

1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20条)

2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GA 654中7.1.1)

3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GA 654中7.1.2)

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GA 654中7.1.3)

5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GA 654中7.1.4)

6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GA 654中7.1.5)

4.5.2 消防安全例会

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GA 654中7.2.1)

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GA 654中7.2.2)

4.5.3 火灾隐患整改

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GA 654中7.7.1)

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GA 654中7.7.2)

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GA 654中7.7.3)

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GA 654中7.7.4)

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GA654中7.7.5)

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GA 654中7.7.6)

7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GA 654中7.7.7)

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GA 654中7.7.8)

4.5.4 重点部位管理

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GA 654中7.11.1)

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GA 654中7.11.2)

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GA 654中7.11.3)

4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GA 654中7.11.4)

4.5.5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4.5.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GA 654中7.9.1)

4.5.5.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A 654中7.9.2)

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www.daowen.com)

5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4.5.6 疏散设施管理

4.5.6.1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GA 654中7.5.1)

4.5.6.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A 654中7.5.2)

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0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1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2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4.5.7 消防设施管理

4.5.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GA 654中7.6.1)

4.5.7.2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GA 654中7.6.2)

1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 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