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依据(一法五令三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29号令(136号修改)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8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
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
4.1.2 总则
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2条)(www.daowen.com)
2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61号令第3条)
3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61号令第4条)
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GB 25201中4.1)
5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GB 25201中4.2)
6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消防法第18条)
7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61号令第9条)
8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GB 25201中4.3)
9 不得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GB 25201中4.6)
10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15条)
11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61号令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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