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4.5.2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GB 50166—2007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 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 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5.3 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GB 50166—2007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www.daowen.com)
1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三字经13-7: 探报检,再排烟,隔火试,强切电,他控制,功能验。
4.5.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
1 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2 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3 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
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4.5.5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三字经13-8: 烟两年,洗隔三,采样管,每一年,清洗后,功能验,五十只,十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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