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4.1.1 准备与条件
4.1.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强制性条文)
4.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强制性条文)
4.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www.daowen.com)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4.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强制性条文)
4.1.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4.1.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强制性条文)
4.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强制性条文)
4.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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