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火灾危险性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格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1.2 总平面布置
三字经7-1: 石化工,避窝风,居民区,小上凤,可燃气,类别同,架空线,不穿过,空气分,类不同。
4.1.2.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2.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2.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2.5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2.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2.7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2.8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www.daowen.com)
4.1.2.9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1.2.10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1.2.11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2.12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三字经7-2: 门面道,十五米,消道坡,四分一。(消防车道的坡度为8%)
4.1.2.13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4.1.3 道路布置
4.1.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1.3.2 2条或 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2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4.1.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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