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库防火规定和消防车道设置案例分析

汽车库防火规定和消防车道设置案例分析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规定和消防车道设置案例分析

4.1.1 分类

七言绝句6-1: 一三六五乘低算,五八四类三循环,外坡屋露面不计,屋露计数公面三。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七言绝句6-2: 高层地下一类建,耐火等级一级线,甲乙运输汽修同,二三类降四再减。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2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1.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2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强制性条文)

4.1.2.3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2.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2.5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2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2.6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2.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2.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2.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4.1.3 防火间距

4.1.3.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的规定值增加2m。(强制性条文)

三字经6-1: 车间距、算丙厂,同等级,距相当,减四米,停车场,高甲乙,均一样。

防火间距

4.1.3.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GB 50067—2014中表6.1的规定值减小50%。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1.3.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3.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GB 50067—2014中表6.1的规定值增加2m。(强制性条文)

4.1.4 消防车道

三字经6-2: 消防道,环形绕,有困难,长另造,回车场,十二好,宽高值,4不小。

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强制性条文)

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4.1.5 防火分区与分隔

4.1.5.1 防火分区。

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下表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下表的规定减少35%(强制性条文)。

三字经6-3:

高等级,单3千,降等级,除以三。

高地类,为两千,多半型,数值间,后降级,不能建。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错层、敞开、斜楼板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上面表规定的2.0倍。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4.1.5.2 防火分隔。

1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强制性条文)

3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强制性条文)

4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www.daowen.com)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6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4.1.5.3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三字经6-4: 防火墙,防火卷,设要求,建规看。

1 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于0.4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性屋面不小于0.5m。

2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3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4.1.6 安全疏散

三字经6-5: 人车散,分开建,除机库,数不减,三四修,四汽单。

4.1.6.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强制性条文)

4.1.6.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4.1.6.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4.1.6.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

4.1.6.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 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字经6-6: 疏距无喷地丁库,自喷单首值同戊。

4.1.6.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强制性条文)

4.1.6.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6.8 除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强制性条文)

4.1.6.9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4.1.6.10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4.1.6.11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4.1.6.1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4.1.7 灭火设施

4.1.7.1 消防给水。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 类修车库;

(3)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2 除GB 50067—2014中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三字经6-7: 四三二,外栓量,二三四,乘内量(乘以室内消火栓流量),一二类,同数量。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3 除GB 50067—2014中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

5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4.1.7.2 自动灭火系统。

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强制性条文)

(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Ⅰ类修车库。

2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

(1)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Ⅰ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3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4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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