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救援场地和入口
三字经5-1:
登高地、四分一,最长边、并头齐。
裙进深,限四米,低五十,间隔地,限距离、三十米。
4.4.4.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4.1.1.2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注释:L为高层建筑物一个长边的长度。“建筑周边长度”应为高层建筑主体的周边长度。
4.1.1.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七言绝句5-1:
二三四五后乘前,宽定长变五十间,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m和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1.1.4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为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1.1.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三字经5-2: 一米二,窗台线,数一米,定高宽,区两个,二十间,易破碎,标志显。
4.1.2 消防电梯
三字经5-3:
消防梯、防烟间、一类共,必须添,
四乘八,二公线,如住宅,三十三。
地十米,面三千,或三层,不同点,
前并列、后独限。厂三二,双双全。
4.1.2.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4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4.1.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4.1.2.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1.2.4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4.1.2.5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1.2.6 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4.1.2.7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4.1.2.8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4.1.2.9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l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4.1.2.10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4.1.2.11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规范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www.daowen.com)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要求
4.1.2.12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13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七言绝句5-2: 八百不燃一分钟,防水按钮通话中。
4.1.2.14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4.1.3 避难层
三字经5-4:
避难层、五十线,层错位,上下断,层分隔、楼梯间。
每平方,五人限,三时隔,避设间,门距五,甲门安。
无洞口,消火栓,急广播,电话专,有排烟,标志全。
4.1.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1.3.2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4.1.4 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1.5 剪刀楼梯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1.6 直升机停机坪
4.1.6.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4.1.6.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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