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一般规定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GB 50016—2014中另有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4.3.2 设置要求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GB 50016—2014中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www.daowen.com)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除GB 50016—2014中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注释:1.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执行括号内数字。
2.如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为上一层旳梁时,该梁高度可计入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
3.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用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
注释:隔热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GB 50016—2014中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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