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一般要求
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七言绝句4-1: 歌拖医教商影观,住宅合建设网点。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设置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1.4 医院、疗养院
1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5 教学、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1.6 商场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1.7 剧场、电影院、礼堂
4.1.7.1 设置要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 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www.daowen.com)
4.1.7.2 防火分隔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1.8 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1.9 合建住宅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GB 50016—2014中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GB 50016—2014中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GB 50016—2014中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GB 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4.1.10 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4.1.10.1 设置要求。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分隔单元每层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下表中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1.10.2 安全疏散要求
1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2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300m2,任意一层建筑面积>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 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4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m。
5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应≥1.00h,如果全部采用防火玻璃墙满足耐火极限≥1.00h。
4.1.11 例题4-1
某住宅建筑地上共16层,高48m。首层与二层为理发店、副食店、邮政所等商业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按照使用面积划分共分为首层建筑面积210m2,二层建筑面积95m2;首层建筑面积90m2,二层建筑面积215m2两种形式。首层均设有符合疏散宽度的疏散门一个,二层均通过连通首层的一部宽度为0.9m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疏散楼层水平投影长度均为7m。住宅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仅有不足25%的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采用钢化玻璃墙,耐火极限时间≥0.8h。
(1)问本住宅建筑中所设商业服务网点都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设置?
答:1 建筑面积超标,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一 二层面之和也应满足,详见GB 50016—2014中术语2.1.4)。
2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3 内部疏散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1m。
4 住宅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5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不能共用安全出口。
6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走道采用防火玻璃墙,耐火极限时间≥1.0h。
(2)如本题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满足要求,首层与二层房间内最远点至疏散楼梯与安全出口最小直线距离分别为2.5m与10m,本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写出简单计算过程。
答:疏散距离不满足要求。疏散距离超标。
2.5+1.5×7+10=23,疏散距离不得超过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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