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是指防止起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4.3.1 测量方法
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详见图示)。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适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4.3.2 防火间距
七言绝句1-4: 甲类起步十二米,高层起步十三米,其他起步整十米,降低一级增两米。
4.3.3 特殊要求
七言绝句1-5: 一票否决防火墙,有墙火蔓似未装,高民四米他三半,甲乙六米他四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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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2.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4.3.4 特殊情况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3.5 特殊类型
“U”形或“山”形厂房:
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防火分区面积的要求与常规厂房相同)。
厂区围墙: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七言绝句1-6: 甲与高层除之外,占地面和需交代,不限万平成组布,七米就低四六开。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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