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小流域治理管理的实践方式及租赁限制

中国小流域治理管理的实践方式及租赁限制

时间:2023-09-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5.9管护主体的产生方式承包。租赁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负责其责任范围内项目的经营管护。租赁期限较短,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在租期内要保证租赁对象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不变,未经管理主体许可不得转租,不可抵押。

中国小流域治理管理的实践方式及租赁限制

市场主导型除了需要强调管护费用的来源、管护费用的落实等基本问题以外,还要解决项目经营效益的利益分配问题。

(1)管护合作。市场全程主导型运行管理机制中,管护合作主要强调的是管护主体的产生方式。对于管护主体而言,本课题认为首要选择的是企业、个体业主及经济实体,而这些管护主体的产生一般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每种产生方式的特征及适合条件如表5.9所示。

表5.9 管护主体的产生方式

(2)承包。承包多数为有偿承包,期限较长,承包金数额可根据承包期限的不同时段以及经济效益进行确定。除了企业、个体业主、经济实体以外,单个农户或联户也可对项目执行单元进行承包。

需要强调的是项目执行单元的特性不同,在直接管理主体以及承包对象的选择上会存在差异,如表5.10所示。

表5.10 直接管理主体与承包对象的选择

其中,对于管护责任重大、管护内容较为复杂的项目,一般需要区(县)行业管理部门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项目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管理主体除了基本的管理职责以外,还需要关注项目的重大自然功能,如防汛等,提供技术支持、管护培训等配套措施,若项目设施维护费用巨大时,还需要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此外,在承包对象的选择上,一般需要承包对象拥有一定的技术、人员、资金等条件,毕竟,项目的管护与其经济效益紧密结合,承包人实力越强,管护维修保障性越高。

该模式责权利比较明确,强调了管护与经营的结合,并且由于承包期间一般较长,便于承包人进行再投入,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3)租赁。租赁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负责其责任范围内项目的经营管护。租赁经营一般适应于项目执行单元产权不到户,但项目运行情况较好,可直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情形。租赁期限较短,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在租期内要保证租赁对象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不变,未经管理主体许可不得转租,不可抵押。因此,不利于中长期项目的经营开发。

(4)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型一般用于多方投入(资金、劳力)修建的经济效益较高的水保设施或者是由农户联户兴建的,单户难以完成管护任务的水保设施。另外,适合股份合作的项目执行单元的管护内容(任务、数量等)较多,需要一定管护资金的有效供给与保障。(www.daowen.com)

按照入股主体的不同,股份合作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集体组织,企业、个体业主入股;另一种是集体和农户之间的股份合作,集体以土地等固定资产入股,农户投劳经营,集体与农户按照一定比例(一般农户比例较大)分成。对管护责任大、资金短缺严重或者管护劳力资源紧张的项目区,可由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具体的管护经营公司,公开招股,按股获取收益,承担管护责任或缴纳管护费用。

(5)拍卖。在公开、公平、公正情况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可以拍卖给企业、个体业主及经济实体进行经营管理与管护巩固。具体的拍卖价格则根据对水保项目资产的评估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出让期一般为10~30年。拍卖形式对买卖

双方责、权、利的规定较为严格细致,与承包、租赁等形式相比,购买者在全面负责项目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的同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如转让、抵押、继承等,也可以转包、租赁。该形式较为规范,能体现交易对象的真实价值,有利于购买者以更稳定的心态,更好地对项目进行经营与管护。

1)技术支持。技术、信息支持与供应的目的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事先预防;二是加强日常管护效果。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运行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运行作业设计,制定相关技术、信息的提供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及发布),形成信息沟通制度(建立信息分级与处理制度),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及防治、维修、管护技术,建立项目运行的应急处理机制。

2)合同管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运行管理机构需要就合同的签订、执行进行严格管理,真正保证项目管护与巩固成效,其关键点包括:以合同方式将项目经营与管护的目标与责任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明确与分解;除了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以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运行管理机构本身也应建立决策、管理、执行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在运作上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逐层确立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将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落实到执行层。

①资金来源。管护费用渠道来源体现出非政府化的特征。当项目经营主体与管护主体一致时,管护费用主要从项目经济收益中支取。当然,如果在管护过程中的维修费用太大,政府仍需要承担较多费用。由于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管护主体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需要从预期收益中提前预支部分“即得金”。即需要先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项目的管护与巩固。

②费用落实。在市场全程主导型中对于管护费用的使用相对透明。管护活动的“非政府行为”使得项目在移交完成后,农户和市场实体获得经营权与收益支配权。但政府会定期、不定期对管护主体的管护成效、进展进行检查监督,对未达标的管护主体会进行相应的惩罚,并督促其修正改进,加大管护力度。

③利益分配。当管护主体为农户个体或是企业、个体业主与经济实体时,按照国家“谁管护谁收益”的原则,利益分配不存在任何干扰因素,最终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管护主体为村集体,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通过相关方法对所得的收益进行分配:均口分配和均田分配。均口分配是指村集体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的管护费用之后,再抽取部分收益作为储备金,剩下的纯收益按照人口进行均分,再乘以每户的人口数即为该户所获得的最终收益;均田分配是指将纯收益按照农田总数进行均分,再乘以每户的田亩数即为该户所获得的最终收益。当然在分配前期,村集体可以扣除部分效益作为村集体的公共事业预算支出。

3)决策路线。当项目执行单元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且市场主体乐于进行项目经营与管护时,管理主体在进行具体决策时,决策的出发点就应该在保证项目管护效果的基础上强调管护的效率

在对管护主体的组织管理上应强调“以下为主”的特性,保障经营主体的既得利益,包括对权益交易市场的完善与稳定、经营主体应得权益的法规保障、重大维修支出的补偿机制等。“上下结合、以下主导”的决策路线则强调在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决策下,在具体的经营决策方面,应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既得利益,才能刺激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并真正实现项目的自我运行机制,解决管护费用的来源与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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