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水土保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4.4.3.1 《水土保持法》不能完全适应水土保持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使中国水土保持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水土保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水土保持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水土保持法》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土保持法》对城市开发建设活动缺乏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强制性措施,导致监督管理缺位或严重滞后;二是许多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处罚措施,而对真正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标准又太低,对一些较严重的水土流失违法行为达不到惩治目的;三是《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对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对象的范围确定太小,把一些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排除在了法律监管之外,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条款上非常难操作;四是有些法律条款在意思上表述不清,模棱两可,缺乏威慑力,在执行中可操作性差;五是对水土保持执法机构的设置、监督执法人员的标准要求、监督体系建设、监督执法机构性质及规模、监督执法机构及人员管理形式等缺乏原则性规定,导致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形式五花八门,并且大多数执法机构是属于自收自支性质,根本不符合法律要求,严重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快速发展;六是水土保持法中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停业治理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度,为政府行政干扰执法创造了便利条件,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顺利查处和惩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设置了障碍;七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批不分家,往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差。
4.4.3.2 某些地区的水土保持的观念、思路、指导方针、技术路线和措施建设不够科学
近年来,一些学者经过深入调研,并在深入研究我国水土保持实际的基础上,科学地得出了水土保持的精髓——径流调控理论。该理论认为:坡面径流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因此控制水土流失的关键是科学调控和合理利用坡面径流,削弱水土流失的原动力,在不同降雨条件下,有序地聚集和分散坡面径流,达到控制水土流失和保护水土资源的目标。按照径流调控理论反思我国既有的各种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发现一些地区在水土保持的观念、思路、指导方针、技术路线和措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科学之处。①在黄土高原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还存在单纯依靠植树造林,特别是栽乔木控制水土流失的现象,这是不科学的。一是该地区条件恶劣,干旱缺水,大面积栽树,不易成活,即使活了,也容易成为“小老头树”;二是由于单一植物措施形不成综合防御体系,形不成完整的径流聚散工程体系,因此雨季的坡面径流仍得不到科学调控。②不少地区还把水土保持综合防御体系视为“拼盘”,实际上仍是依靠单项措施解决水土流失问题,而这是不可取的。③在干旱、半干旱水土流失区,还存在从山脚到山顶修成整坡连台梯田的做法,而这也是不科学的。④近几年在大规模退耕还林中,到处可见鳞次栉比的鱼鳞坑、紧密排列的竹节沟和水平台,看起来非常壮观,但布设不科学,不仅外来径流蓄不下,下暴雨时也会很快溢流,导致这些微型工程被冲毁。⑤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对树种的选择和种植密度,未能完全依水而定,而这也是不科学的。⑥有些干旱、半干旱水土流失区,在路边或者地边布设水窖等径流聚集工程时,只考虑一定间隔修一个水窖,不管有无坡面径流,有些修在较高部位,根本无聚流条件,也存在不科学之处。
4.4.3.3 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水土保持界在1980年就提出并开始实施了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模式,28年来成效显著。但以往小流域治理一般多以解决农民温饱和拯救生态灾难为主要目标。如果出现土壤退化、品种衰老、人地不调或超标准的水旱灾害等,往往就会出现因人所不能为而为,致使小流域治理停滞或增效短暂。可见,我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过去主要是以拯救生态灾难、解决农民温饱为主要目标,但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其最本质差距体现在治理思路和目标不尽相符,特别是在尊重、善待和保护自然,树立以人为本的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方面还有较多差距。(www.daowen.com)
4.4.3.4 部分地区水土保持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分头治理尚普遍存在
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涉及水利部门,而且可能涉及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其他部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一些地区目前存在着水利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多部门下达水土保持资金,多部门分头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形,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协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
4.4.3.5 水土保持投入不足
要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进而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尚需要投入巨额资金,然而,目前水土保持的投入与形势还不匹配。“十五”期间,水土保持投入虽有大幅度增加,但与严峻的水土流失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不同步。特别是最近3年水利投资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土保持的投入也随之下降。
4.4.3.6 群众组织难、发动难,全民参与的新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一直以来,我国水土保持项目实施的投资机制是“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一个项目的实施,除了国家无偿投入外,要靠地方配套和农民按照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这两项是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群众自筹部分主要是投工投劳折款。但随着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的取消,农村进行坡面拦蓄、沟道工程等水土保持工作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这样就使项目建设投工投劳受到很大限制,操作起来困难较大。加之一般水土保持项目所需投工投劳数量较大,而受城乡剪刀差的影响,大量农民工外出,且多为青壮劳动力,剩下的大都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群众投工投劳质量和数量也受到影响,造成水土保持工作的社会参与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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