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小流域治理:保护区补偿方案

中国小流域治理:保护区补偿方案

时间:2023-09-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对预防保护区“相关利益主体”的分析,这一区域补偿主体与对象形成以下几类补偿关系。受益区政府因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计划的执行而受益,财政增收;施益区政府因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计划的执行而受损,财政减收。从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行动直接获益的受益区居民,也应按其受益程度对实施预防保护计划的施益区政府、企业和居民给予适当补偿,为预防保护计划的执行提供持久的动力。

中国小流域治理:保护区补偿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重点预防保护区是指已有大面积的森林、草原和连片已治理的成果,水土流失轻微、植被覆盖度较高、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水利部公布的《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涉及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面积97.63万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km2

2.4.2.1 区域的一般特征

(1)自然环境特点。重点预防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次生林区、草原区、水源区和自然绿洲区,目前水土流失比较轻微,生态环境比较好,但存在水土流失发生和加剧趋势。区域的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功能对国家影响较大,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屏障。

(2)社会经济特点。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缺乏现代工业。农业以畜牧为主,少数为林业种植业,水是农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如典型的绿洲农业。群众经济来源较少,主要是农业和畜牧业和少量的旅游业。

(3)水土流失特点。水土流失轻微,土壤侵蚀强度在轻度以下。存在人为扰动和破坏现象,具有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这些地区一旦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将对国家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

(4)水土保持主要内容。治理措施方面以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法规制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植被为主。同时要实施大面积保护,大力推行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等措施。

2.4.2.2 补偿主体与对象

从理论上讲,一切消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水土保持补偿的主体;一切提供水土保持生态效益(产生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水土保持补偿的对象。根据对预防保护区“相关利益主体”的分析,这一区域补偿主体与对象形成以下几类补偿关系。

(1)国家对重点预防保护区的补偿。国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是重点预防保护区公共产品(水土保持效益)的主要提供者,并对保护区政府、企业、居民的施益行为给予“奖励”。这种“奖励”能够激发保护者的积极性,同时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居民成为保护者,从而对水土保持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大幅度地提高水土保持的成效。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促成这种趋势的产生。中央政府的补偿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帮助施益区政府解决财政困难;二是购买施益类企业创造的水土保持效益,弥补因预防保护受到的损失;三是帮助施益居民解决生存问题,提供预防保护行动所需的资金,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其补偿的资金流向为:中央政府→施益区政府→施益区企业和居民。

(2)受益区政府对施益区政府的补偿。受益区政府因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计划的执行而受益,财政增收;施益区政府因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计划的执行而受损,财政减收。受益的一方应从增收的财力中拿出一部分给予施益的一方,以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其补偿的资金流向为:受益区政府→施益区政府。

(3)受益类企业对重点预防保护区的补偿。按照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法则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受益类企业应该是水土保持补偿的主力军之一,因为他们是预防保护区水土保持成果的直接受益者。这是特定的受益群体对生态保护贡献者(包括施益区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补偿。如下游用水单位对上游水源区的补偿。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效益大小,与库区和上游水土流失状况、径流和泥沙量等直接相关,水土保持做好了就可发挥长期稳定的效益,反之水土流失不断恶化,工程使用寿命将缩短,效益难以发挥,有的甚至成为病险工程。从大中型水库的水费、水力发电上网电费年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不仅可以增强资源使用者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资源的意识,同时将补偿费用于库区和上游预防保护这类社会公共事业,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和资源有价原则。其补偿的资金流向为:受益类企业→施益区政府→施益区企业和居民。(www.daowen.com)

(4)受益居民对重点预防保护区的补偿。从重点预防保护区预防保护行动直接获益的受益区居民,也应按其受益程度对实施预防保护计划的施益区政府、企业和居民给予适当补偿,为预防保护计划的执行提供持久的动力。如下游用水居民按照水质水量对水源区进行补偿。其补偿的资金流向为:受益居民→受益区政府→施益区政府→施益区企业和居民。

2.4.2.3 补偿方式

通常的水土保持补偿是资金的转移支付或购买。现实中,由于存在诸多制度上的障碍,如财政制度以及其他体制问题等,这种单一的资金补偿模式无法满足需要,同时也不容易操作。因此,水土保持补偿可以选择更为灵活的其他方式来实施。

(1)直接资金补偿。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补贴、向受益企业和居民征收税费等形式实现资金在相关利益主体间的转移。

(2)产业补偿。根据需要,将环境友好工业、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等新产业、新能源的发展列为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受益区与施益区建立对口帮扶交流,通过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生态标志产品的“绿色”销售通道、异地开发等,引导沿线经济发达地区来投资,促进施益区的经济发展。

(3)智力补偿。开展智力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培养受补偿地区或群体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输送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受补偿者生产技能、技术含量和管理组织水平。

(4)各种优惠政策补偿。如国家加快构建对重点预防保护区水土保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欠发达地区发展能力;调整预防保护区的产业结构,支持农村新能源建设,搞好生态移民,将产业项目支持列为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重中之重。

(5)其他补偿办法。除上述补偿方法外,还应积极探索多种的补偿形式,如实物补偿、就业补偿、工程补偿、生态移民、绿色GDP核算政策等。

2.4.2.4 补偿额度计算方法

重点预防保护的利益关联体主要是围绕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活动形成的,因此,补偿标准的计算应该以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效益为准。

计算方法主要有价值测算法、损失测算法、成本测算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以及农业技术措施等方法的拦泥蓄水效益。在实际应用中应该综合考虑受益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公众支付意愿等因素确定补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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