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水土保持相关利益关系在中国小流域治理中的作用及实践

水土保持相关利益关系在中国小流域治理中的作用及实践

时间:2023-09-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保持防治任务的不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因此,本研究在对“三区”区域特征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分析的基础上,界定出该区的补偿主体与对象,并根据其主体与对象的特征提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补偿的实现途径与方式。目前划分的“三区”往往不是各自独立的。水土流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三区”成果不能无限期使用。

水土保持相关利益关系在中国小流域治理中的作用及实践

2.4.1.1 确定利益关联体

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补偿机制的要素包含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方式及其实现途径、补偿标准以及相应的政策法律措施。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补偿机制实质上是利益调整机制,是为均衡和协调因水土资源利用而产生的利益不均而设立的。因此,确定水土保持利益关联体是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补偿机制发挥其协调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利益关联体一旦明确,补偿的主体与客体就可以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补偿方式与途径,最后给出相应法律政策建议。这是补偿机制确立的一般步骤。

2.4.1.2 分区补偿

(1)分区补偿的必要性。从本质上讲,分区研究是由区域内在矛盾特征决定的。不同的区域在水土保持上有不同的利益相关体,各个利益相关体之间也呈现出不同的利益关系。而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是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补偿机制就是要调整不利于水土保持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人类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能量补充。重点预防保护区要解决的主要是受益者与施益者之间的矛盾;重点治理区要解决的是代际之间的矛盾;重点监督区要解决的主要是资源开发者与资源归属地之间的矛盾。分区研究有助于针对特定的区域,分析其主要矛盾,进而确定补偿的责任主体,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奠定基础。

(2)各重点防治分区补偿的联系与区别。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的补偿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恰当补充,使水土保持功能能够维持在一个正常水平上,促使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共处和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各个分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特点和潜在危险不同,其补偿的主体、对象、途径等有很大的区别,详见表2.2。

表2.2 各分区补偿比较

(www.daowen.com)

(3)分区研究总体思路。根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保持防治任务的不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这三大区域涉及的水土保持利益主体以及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补偿的主体和对象也各不相同,补偿额度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一样,补偿的实现途径也各有其特点。因此,本研究在对“三区”区域特征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分析的基础上,界定出该区的补偿主体与对象,并根据其主体与对象的特征提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补偿的实现途径与方式。

(4)分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区域的叠加。目前划分的“三区”往往不是各自独立的。在有些地方,这三个区域有时叠加在一起。大多数情况是重点监督区叠加在重点预防保护区或重点治理区之上。另外由于划分尺度的不同,有时也出现国家级预防保护区和地方重点治理区重叠,或者地方预防保护区和国家级重点治理区重叠。区域的叠加将使特定区域的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化,这是研究中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

2)区域的转换。水土流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三区”成果不能无限期使用。有些地方通过集中、连片、连续治理后生态环境会发生很大变化,重点治理区可能变成了重点保护区。一些地方由于生产建设的需要,也有可能由重点预防保护区变成重点监督区或重点治理区。随着区域的转换,会产生新的利益主体,形成新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实施补偿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变化,适时地调整补偿政策。

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特征以及水土流失特点,分析每个区域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区域补偿的主体和对象,探讨补偿的实现途径和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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