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源于生态补偿,比生态补偿更具有针对性,是专门针对因水土流失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的生态补偿。要弄清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根本目的,即为什么要实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就要从根本上认识其理论源头。众所周知,水土保持是以保护水土资源以及其上的生态系统为基础,以服务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水土保持学是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科学与技术,涉及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系统科学及社会管理科学等方面。自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也同样建立在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系统学以及水土保持学理论基础之上。
2.2.2.1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伦理学基础
众所周知,造成水土流失的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归纳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即水土流失的“二元性”)。水土保持工作时时刻刻都描绘着一副人与自然相互适应、相互改造、相互依存的画卷。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目的也具有二重性:一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实现生态正义;二是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实现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分配正义。前者侧重于生态伦理,后者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道德。
(1)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补偿符合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就是指人类在对于自然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伦理关系及其调节原则,这里的自然是包括人之外的一切生物及无生命自然环境在内的整个生态圈。生态伦理的内涵包括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首先,它表征的是一种客观的关系,即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其次,它是用以调整相应的关系的积极手段,即生态道德。其实质是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生态与环境正义已经扩展为全球生态与环境运动的价值目标和现实动力。生态环境不正义之所以发生,在理论上是由于生态环境的特性与经济人的自利性不谋而合,在制度上是由于制度自身的欠合理性和落差促使其成为理所当然。解决生态环境正义问题不仅需要价值上的诉求,而且需要制度上的设计。
矿产资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人类活动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应该从保护水土资源、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和正常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对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域进行补偿,通过补偿,采取各种有效防治措施,争取将水土流失的危害程度降至最低程度。激励水土保持行为的实施,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谋求更大的发展。
(2)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符合传统伦理学。传统伦理是关于人态(人与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平等地保护生态、维持生态平衡的基本义务。任何人也都具有平等地获取和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基本权利,或者说具有利用其所占有或使用的自然资源或生态要素来满足其基本需要的权利,追求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权利,或者说平等的发展权利。
公平与效率直接相关,两者的辩证关系表明: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常态,尽管无数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为此冥思苦想,孜孜以求,但是完全局限于从经济的角度解决这一矛盾的道路只会越走越窄。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必须认识到效率与公平互为前提和条件,提高公平会带来和促进效率的提高,提高效率也会带来和促进公平的提高。
水土保持是关系到全社会、全人类的一项共同事业,所以世界各国都相应地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人人参与水土保持、人人维护水土保持成果及其享受其生态服务。但在实际中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通常而言,流域上游的水土保持者比下游的人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或更少的权利分配,如遵守更为严格的水质标准等,对他们的经济行为作出一定限制和调整,这种调整或限制实际上造成这部分人发展权利的部分或完全丧失,以便使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的其他享受者或受益者的权利得到保障。从传统伦理学角度看,这种责任、义务和权利的不公平性必须得到补偿,因此,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从人与人的不公平的角度,需要进行补偿,以弥补这种责、权、利的失衡。
2.2.2.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经济学基础
(1)水、土资源及其环境是有价的。围绕水、土资源及其环境是不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资源,是不是具有市场机制或交换价值的资产,是不是成为可以带来增值的资本等关键问题争论了有几十年的时间。在这些争论中,环境资源有没有价值,其价值如何实现始终是两个重要的方面。随着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约束以及可持续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这些问题得到了主流经济学界的肯定回答,即水土资源及其环境是有价的。
无论是在上述哪种理论框架下,自然资源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价值的载体可称之为自然资本,自然资本是构成财富的有机成分之一。自然资本的概念由保罗·霍肯、埃默里·洛文斯和亨特·洛文斯于1999年首次提出。他们认为,除了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以外,还存在第四种形式的资本即自然资本,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在世界银行界定的自然资本要素中,主要包括土地、水、森林、石油、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等,但这些仅仅是自然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中国科学院扩展了世界银行对自然资本内涵的界定,认为自然资本是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它所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为公共物品。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1954),纯粹的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其根本特性是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www.daowen.com)
水土保持是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对水土流失地区的自然环境进行修复和改造,增加地表径流入渗和涵养水源能力,避免表层肥沃土壤遭受侵蚀和冲刷,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益的生态服务,水土保持不仅能为当地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条件,同时也能减轻下游地区洪涝灾害和河道淤积,改善或提高水土资源承载力以及环境容量。因此,从控制、减少水土流失,抵御、减轻水旱自然灾害的角度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是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公共物品。
水土保持公共物品特性决定了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面临供给不足、拥挤和使用过度等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成为人类面对水土资源和环境的主要矛盾。
由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带有公共投资意义的增益补偿,所以,可望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调整相关的生产关系来激励水土保持生态服务的供给,限制共同资源的过度使用和解决拥挤问题,从而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具有外部性。经济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于活动主体范围的严重影响,是一种成本或效益外溢的现象。无论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还是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都会在其供给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外部性。理论认为:成本或者收益对于决策者而言是外在的,即潜在的成本或者利润不是由决策单位来承担或享有,而是转化到其他主体上。外部性也可以理解为:成本和收益在时间和主体上的不对称。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外部不经济)两种。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经济主体受益,例如流域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形成了良好的流域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服务。负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经济主体受损,如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发和建设中会扰动一定面积的地表,这种扰动会对当地的植被覆盖和土壤状况造成破坏,加剧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它是负外部性。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等生态保护活动产生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依据包括两个部分:生态建设和保护的额外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在实际操作中,水土保持行为实施者付出的额外成本与其应承担的相应成本可能较难区分;水土保持行为实施者损失的发展机会成本的确定尽管可以参照国家或地区的平均利润率、平均GDP增速、水土保持行为实施者的生活水平与受益者生活水平差距等指标,但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然而,这并不会影响这样的概念性依据的政策价值,否则,补偿将无据可循,两部分补偿的具体标准数值,可以依据受益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支付意愿、保护者的需求,通过博弈确定。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者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费,在实际中,其依据可以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恢复和治理那些开发者无法治理和恢复的或者是历史上形成的大规模生态景观破坏及其生态功能的费用;二是由此对当地居民生活和发展造成的损失。
2.2.2.3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生态学基础
以水土资源为主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既包括土地、水、生物等具体的要素禀赋资源,也包括环境容量、景观、气候、生态平衡调节等综合的环境资源。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经济活动与自然资源环境从来都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人类的经济再生产活动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生产所需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又将产生的废物排入环境损害环境资源。从人类社会几乎无限增长的需求看,自然资源环境—社会系统的物质能量的交换关系表现为不可逆的,它从本质上规定了资源的“单流向”特征,自然资源环境作为供体总是被消耗。
目前水土流失问题已经使部分地区处于生态系统的第三个演化阶段,但总体看,还处在第二个阶段,所以,为了使生态系统不继续向第三个阶段演化,恢复和维护已经受到伤害或破坏的水土生态系统,维护水土资源环境及其生态潜力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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