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与接头检验-建筑施工技术

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与接头检验-建筑施工技术

时间:2023-09-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2-26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流程(三)滚轧直螺纹连接操作要求钢筋下料。钢筋连接完成后,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螺纹连接接头应进行钢筋连接前的工艺检验、接头安装前的检验、丝头加工要求、接头安装质量检验和接头抗拉强度试验。

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与接头检验-建筑施工技术

滚轧直螺纹连接接是将两根钢筋端头直接滚轧或剥肋后滚轧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按规定的力矩值连接成一体的连接。直螺纹连接接头适用于img16~img40的HRB335、HRB400、HRB500级钢筋连接。

直螺纹连接应遵循以下规范规程: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

(4)《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2013)。

(一)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

(1)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直螺纹连接《接头试件型式检验报告》,明确连接工艺参数:如连接套筒长度、外径、螺纹规格、牙形角、安装时拧紧扭矩等。

(2)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必须持证上岗。

(3)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以确定工艺参数是否与本工程中的进场钢筋相适应。

2.材料准备

(1)钢筋。钢筋的牌号、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证明书及复试报告单。

(2)套筒。连接套筒应有出厂合格证。施工现场主要检查套筒合格证内容是否齐全,套筒表面是否有可以追溯产品原材料力学性能和加工质量的生产批号。

专用塞规检验:随机抽取同规格接头数的10%进行外观检验,应与钢筋连接套筒的规格匹配,接头丝扣无完整丝扣外露。

连接套筒在运输和储存中应分类包装存放,妥善保护,避免雨淋、沾污或损伤。

3.施工机具

(1)施工机械。切割机、钢筋剥肋滚丝机(型号:GHG40、GHG50)。GHG40型钢筋剥肋滚丝机主要技术性能见表12-33。

表12-33 GHG40型钢筋剥肋滚丝机技术性能

(2)工具用具。如钢丝刷、管钳扳手、扭力扳手等。

扭力扳手:校核用扭力扳手的准确度级别可选用10级。力矩扳手需定期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扭力仪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检定期限每年一次,且新开工工程必须先进行检定方可使用。

(3)检测设备。钢尺、专用直螺纹量规(环通规、环止规)。

4.作业条件准备

(1)切割机、钢筋滚轧直螺纹机安装就位,且正常运行。

(2)钢筋连接用的套筒已检查合格,进入现场挂牌,整齐码放。

(3)施工准备已完成,施工人员到位,钢筋连接施工要求等已进行技术交底。

(二)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流程

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流程,如图12-26所示。

图12-26 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工艺流程

(三)滚轧直螺纹连接操作要求

(1)钢筋下料。钢筋下料可用钢筋切断机或砂轮锯,不得用气割下料。钢筋下料时,要求钢筋端面与钢筋轴线垂直,端头不得弯曲、不得出现马蹄形。

(2)剥肋滚丝。将钢筋夹持在台钳上,扳动手柄减速机向前移动,剥肋机构对钢筋进行剥肋,到调定长度后,停止剥肋。减速机继续向前,胀刀触头缩回,滚丝头开始滚轧螺纹,滚轧到设定长度后,设备自动停机并延时反转,将螺纹钢筋退出滚丝头,扳动手柄后退,减速机退到后极限位置、完成螺纹的加工。直螺纹丝头示意图,如图12-27所示。

图12-27 直螺纹丝头示意图

(3)丝头检验。

1)外观质量。丝头表面不得有影响接头性能的损坏及锈蚀。

2)外形质量。丝头有效螺纹数量不得少于设计规定;牙顶宽度大于0.3P的不完整螺纹累计长度不得超过两个螺纹周长;标准型接头的丝头有效螺纹长度应不小于1/2连接套筒长度,且允许误差为0~2.0P;其他连接形式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3)丝头尺寸的检验。用专用的螺纹环规检验,其环通规应能顺利地旋入,环止规旋入长度不得超过3P。抽检数量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直螺纹丝头检验示意图,如图12-28所示。

图12-28 钢筋丝环规检验示意图

(a)环通规检验;(b)环止规检验

已检验合格的丝头,应立即将一端拧上塑料保护帽,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待用。检验完成后,填写《现场钢筋丝头加工质量检验记录》。

(4)钢筋连接。

1)检查连接套筒是否与被连接钢筋规格相符;检查钢筋丝头螺纹和连接套筒内螺纹是否干净、完好无损;检查钢筋丝头有效螺纹长度是否符合产品设计的要求。

2)将连接套筒旋入被连接钢筋一端的丝头。

3)将另一根被连接钢筋的钢筋丝头旋入套筒,并使两根钢筋端头在连接套筒中对顶。

4)反向旋转连接套筒,调整连接套筒两端钢筋丝头外露有效螺纹数量不超过2P。

5)用管钳扳手旋转钢筋,使两根被连接钢筋的钢筋丝头在连接套筒中间对顶锁紧。标准型接头的连接,如图12-29所示。(www.daowen.com)

图12-29 标准型接头的连接

6)连接完的接头必须立即用油漆做上标记,防止漏拧。

(5)接头检验。

1)拧紧扭矩检验。钢筋连接完成后,应使两个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矩,拧紧扭矩值应符合表12-34的规定。检验完成后,填写《现场钢筋接头连接质量记录》。

表12-34 直螺纹接头安装时的最小拧紧扭矩值

抽检数量:每一验收批抽取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直到合格为止。

2)抗拉强度检验。钢筋连接完成后,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四)直螺纹连接接头质量检验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规定: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时,由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螺纹连接接头应进行钢筋连接前的工艺检验、接头安装前的检验、丝头加工要求、接头安装质量检验和接头抗拉强度试验。

1.钢筋连接前的工艺检验

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类型和型式接头都应进行工艺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单向拉伸极限抗拉强度和残余变形。

(2)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3)接头试件在测量残余变形后继续进行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并宜按《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附录A中的单向拉伸加载制度进行试验。

(4)每根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和3根接头试件的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的规定。

(5)工艺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工艺参数调整,合格后方可按最终确认的工艺参数进行接头批量加工。

2.接头安装前的检验

螺纹连接接头安装前的检验项目与验收要求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套筒表面应刻印清晰、持久性标志,标志包括套筒标记、厂家代号和可追溯性原材料性能的生产批号。套筒应有连接件产品合格证和连接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表12-35 螺纹连接接头安装前检验项目与验收要求

3.丝头加工要求

直螺纹接头的现场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端部应采用带锯、砂轮锯或带圆弧形刀片的专用钢筋切断机切平;

(2)镦粗头不应有与钢筋轴线相垂直的横向裂纹;

(3)钢筋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极限偏差应为0~2.0P(P为螺距);

(4)钢筋丝头宜满足6f级精度要求,应采用专用直螺纹量规检验,通规能顺利旋入并达到要求的拧入长度,止规旋入不得超过3P。各规格的自检数量不应少于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

4.接头安装质量检验

直螺纹接头的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接头时可用管钳扳手拧紧,钢筋丝头应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标准型、正反丝型、异径型接头安装后的单侧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对无法对顶的其他直螺纹接头,应加锁紧螺母顶紧凸台等措施紧固。

(2)接头安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矩,最小拧紧扭矩值应符合表12-34的规定。

(3)校核用扭力扳手的准确度级别可选用10级。

5.接头抗拉强度试验

(1)接头验收批。接头的现场抽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应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

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l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以扩大为1 000个。

(2)接头取样及合格性判定。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表12-32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仅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3)现场截取试件后的补接方法。现场截取抽样试件后,原接头位置的钢筋可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进行搭接连接,或采用焊接及机械连接方法补接。

(五)直螺纹连接接头质量记录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1)表C2-4 技术交底记录;

(2)表C1-5 施工日志;

(3)表C4-2 钢材连接检测报告;

(4)表G3-6 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附表5-2 现场钢筋丝头加工质量检验记录;

(6)附表5-3 现场钢筋接头连接质量记录。

注:以上表式采用《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所规定的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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