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的认识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转变。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宪法形式规定下来。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党“依法执政”。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且从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等方面对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进行系统阐述。2005年,“民主法治”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8年,《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www.daowen.com)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表明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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