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至今,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会还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全面的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七部法律。党中央还就此专门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各级党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
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表现为恢复和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有法可依。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八二宪法”,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大政方针和成功经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国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抓”的方针,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时期,还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