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销合作社县基联营经营形式与成功案例

供销合作社县基联营经营形式与成功案例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基联营,共促发展”的经营形式由此产生。玉林地区选择博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县基联营责任制改革试点。“统一计划”,即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根据县供销合作社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经营。博白县农资县基联营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农资县基联营在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普遍展开。

供销合作社县基联营经营形式与成功案例

1990年7月,为进一步促进农资专营工作,保障农民用肥需求,国务院就供销合作社经营与服务等问题作出四项规定:第一,扩大农村代购代销店和分销店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第二,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按行政区建立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提高经营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兴办综合商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三,业务经营上,凡是基层供销合作社自己能办的事就放手让基层供销合作社自己办;需要县供销合作社办的,可采取县供销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联营等办法,并让利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第四,在保持各自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发展同信用合作社的经济联合。“县基联营,共促发展”的经营形式由此产生。在县基联营模式的引导下,广西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县基联营不断探索,形成农资县基联营的良好局面。

1993年后,广西供销合作社农资系统经营面临农资供求矛盾缓和,市场逐步放开,多家竞争加剧,假冒商品猖獗,农民负担加重的新情况,尽管国家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但农资经营的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好转,货源紧张,供应总量不足。1996年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通知》,为搞好农资经营,确保农资供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在玉林、桂林等地(市)对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合作社合作经营进行县基联营责任制改革试点。玉林地区选择博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县基联营责任制改革试点。博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研究改革措施并作出改革方案:以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公司为龙头,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实行农资商品联购分销体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群体优势,加强管理,强化服务,逐步将企业经营方式从经营型转化为管理经营型。内容概括为“一站、五统一、二监督”。“一站”,即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农资供应站。农资供应站业务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县农资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五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进货、统一资金、统一价格、统一利益分配。“统一计划”,即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根据县供销合作社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经营。县农资公司根据计划任务和销售情况做好农资商品调运,并分期分批把农资商品直拨到县供销合作社核定的各基层供销合作社销售网点。“统一进货”,即农资商品需求量,由县农资公司按计划、分品种统一组织货源,不得从别渠道进货。“统一资金”,即农资商品进货所需资金一部分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按县供销合作社下达销售计划所需资金的10%调给县农资公司,不足部分由县农资公司筹措,统一向银行贷款。各基层供销合作社销售农资商品的贷款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占用,确保农资经营资金封闭运行。加大市场外部管理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执行政策,实施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统一价格”,即农资商品执行县物价局规定分价区的限价。基层供销合作社只能按县供销合作社核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各农资销售网点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公之于众。“统一利益分配”,即本着上小下大的原则,对基层供销合作社采取保益,对县农资公司实行盈亏风险共存的方法,调动两级供销合作社积极性。“二监督”,即为使农资商品联合经营顺利进行,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内部成立督察小组,由县社、县农资公司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有关人员组成。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违规行为执行处罚。外部依靠党委、政府,派员参加稽查队,加大市场外部管理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执行政策、实施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环境。

1997年,实行农资县基联营博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销售化肥6.09万吨,其中碳铵2.12万吨、尿素1.11万吨、磷肥1.23万吨、钾肥0.26万吨、复合肥0.86万吨,共节约运输费80万元、装卸费35万元,减少利息开支130万元,减少库存积压利息开支60万元,合计节约300万元。县农资公司当年商品总销售额1.1亿元,创该县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销售以来最高纪录。(www.daowen.com)

博白县农资县基联营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农资县基联营在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普遍展开。由于资金结算不及时,造成博白县农资公司债台高筑,无法周转。1998年,博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再推行农资县基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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