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本供销合作社范围内的农民、干部职工、集镇居民,凡承认本社章程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发给社员证。1987年后,凡是城乡居民,承认社章,缴纳股金,都可以成为供销合作社社员。
社员的义务:缴纳入社费和股金;遵守供销合作社社章及各种规则,执行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保护供销合作社利益,爱护供销合作社财产;积极销售农副土特产品,完成国家下达的统派购任务;积极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社员如违反供销合作社社章、社规或大会决议,按情节轻重,给以批评、警告或开除的处分。
个人社员
1991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有1个市和43个县级供销合作社、779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召开新一届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新社章和企业发展规划,大批农民入社。1994年,全系统有255万户农户入社入股,占广西总农户的45.6%。1996年,全系统入社农民达361万户,比上年增加110.5万户;贯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创新的指示,采取“供销社联农户加基地”等形式建立新型合作组织,创办专业合作社30个,与农民联办商品基地54个,总面积0.49万公顷,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2000多万元。1998年受股金挤兑风波影响后,入社农户逐渐减少。2002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有社员27.8万户。2004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建立专业合作社241家,入社农户7.23万户。年末,入社农户11.29万户,占当时农户总数818.52万户的13.79%。2009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和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926家,入社社员11万户,带动农户总数29.6万户。至2011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特色产业、优势农产品和传统业务,组建各类行业协会266个,会员3.8万户,联结带动农户13万多户。
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根据供销合作社社章规定,社员对供销合作社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负有应尽的义务。
改革开放前,供销合作社社员的权利是: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有查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享有供销合作社社章规定的分红权利,享有供销合作社扶持多种经营、推销农副土特产品和某些商品供应的优先权或优待权,享有供销合作社办各种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的权利。
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社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加。全自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为广大社员群众提供销售、生产、加工、储藏、信息等多种服务,对市场上供应的部分紧俏商品社员享受不定期的优惠供应。同时,还享有供销合作社招工等权利。1991年后,全自治区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在修订章程中,明确社员还享有参与供销合作社各种形式的联营和购买商品及推销农副产品的优先权;社员入股自愿,退社自由;社员向供销合作社购买货物或出售农副产品,全年计算数量最多者,可从供销合作社获得奖励。社员享有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供销合作社逐步成为社员群众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www.daowen.com)
团体社员
团体社员又称社员社或成员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省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凡是省内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境内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生产等基层合作社,专业的或特种部门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均可分别申请加入省联合社和县联合社,并经理事会审查通过,认缴股金,即为团体社员(社员社)。
1955年8月,广西省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西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凡承认省供销合作社的全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省供销合作社,成为社员,即为社员社。社员社享有以下权利:对自己加入的联合社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选派代表出席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向联合社提出关于业务上的各项要求。社员社履行以下义务:遵守联合社章程,执行其决议;向联合社缴纳股金和各项基金;按期提出各项计划和报告;接受联合社的领导和检查等。
1997年4月21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规定:凡承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缴纳股金的地(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成为社员社。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召开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完全能够实行。例如下级社承认上级社的章程还能做到,但下级社向上级社缴纳股金等就做不到,实际也没有做。
2004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有成员社243个,农民成员2.09万人。2005年12月6日,在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中规定:凡承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自治区地级市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致力于发展合作经济事业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
2011年4月19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规定:凡承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自治区地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