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处理违规行为及职务撤销规定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处理违规行为及职务撤销规定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员如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损害社员群众利益或作出与上级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上级社理事会有权处理或令其纠正。与此同时,全自治区有750多名职工和农民社员被选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和副主任。县社所属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使该社在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县社理事会有权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处理违规行为及职务撤销规定

理事会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理事会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基层社5~13人,省(自治区)、地(市)、县(市、区)社9~17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供销合作社1年、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2年。后来改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区)供销合作社3年、地(市)供销合作社和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5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互推之”。任期内,理事会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一般情况下,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地(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企业的重大问题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实施。在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过程中,如同政府的政策、法令相违背,应停止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员如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损害社员群众利益或作出与上级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上级社理事会有权处理或令其纠正。

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1983年,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全面开展后,到1985年各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等一整套民主管理制度,从而取代监督委员会和社务委员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推行,并扩展到全自治区、地区(市)和县供销合作社的公司、工厂、仓库等企业单位,但不再选举产生其社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与此同时,全自治区有750多名职工和农民社员被选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和副主任。1991年,全自治区1065个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建立健全了理事会组织。新组成的理事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的要求进行民主选举。理事会成员在年龄上和文化程度上都比20世纪80年代成员更年轻,学历更高。全自治区各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正、副主任人数由1983年的3210人增加到4000多人。平均年龄由46岁下降到42岁。大学中专文化程度由80人、占比2.5%,上升到220多人、占比5.6%;高中学历由219人、占比7.3%,上升为560多人、占比14.6%;初中学历由1767人、占比58.9%,上升到2468人、占比61.7%;小学学历由936人、占比31.2%,下降到720人、占比18%。理事会一般由7~13人组成,其中供销合作社职工占1/3,农民社员占2/3。因开会方便,活动较正常,贯彻了民主办社原则,发挥了集体领导作用。1994年,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成员每个基层供销合作社都有1名农民副主任。8月,平南县丹竹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800多人,其中农民社员代表600人,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在选出的33名理事会理事中,农民社员理事19人,占比57.58%;在5名理事会正、副主任中,农民社员代表1人,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民办性。

1996年,有1600多名农民社员代表被选入理事会领导机构,实现“还社于民,还权于社”。1997年,有3117名农民社员代表被选进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其中269人担任领导职务。2000年,自治区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出主任、副主任331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有301人,占比9.08%。2011年,农民社员被选为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的有3219人,被选为理事会主任的有23人,被选为理事会副主任的有69人;农民社员被选为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的有183人。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制定发展社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通过,上级社批准后执行;对外负责签订合同契约;对社员群众进行教育工作,组织社员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任命和撤销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业务、财务等执行事项;严格遵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和上级社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组织等工作报告。理事会每月开会1次,集体研究工作。但由于一些组织是反映社员意见的群众组织,因此,当时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绝大多数由当地党政领导兼任,理事人数也过多,个别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竟达80余人,很难集中开会,流于形式。

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1991年后,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普遍进行换届选举,组建新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中,1/3以上是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同时,对理事会的职责也作了修订。县社所属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使该社在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县社理事会有权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新组织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是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要求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主任中,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有1/3以上达大专学历水平;35~45岁的中年干部有一半的人数达到中专学历水平。理事会主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工作能力、水平有了提高。

1992年,实现商业部提出的形成一支智能结构和知识结构比较合理,能够适应供销合作社物质技术基础现代化需要的管理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形成一支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岗位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素质的职工队伍。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有1/3以上达大专学历水平;35~45岁的中年干部要有一半的人数达到中专学历水平;技术工人要有一半以上达到中级业务技术等级的要求;新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1997年,供销合作社农民社员被选为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的有86人,被选为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副主任的有12人。至2011年,农民社员被选为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的有93人,被选为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副主任的有15人。

理事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编制本社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组织实施;制定本社或本系统的经营责任制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管理本社和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调配、奖惩以及劳动工资;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代表本社向国家银行申请贷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按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受理社员代表的提案;办理社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审查批准所属企业和下级社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仲裁社员(社员社)之间的经济纠纷等。(www.daowen.com)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

1955年8月,广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阮庆等11人组成。

1997年4月,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二届理事会,有理事35人、常务理事9人。理事会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为王忠清、王清桂、韦周、韦炯柱、卢在权、冯茂良、刘士静、刘金忠、刘晓勇、杜建军、李仁杰、李志文、杨木雄、沈阳山、陈国兴、陈增雄、罗勇、胡本织、荣树来、姚公侯、莫启槐、凌作刚、唐广明、唐玉云、党汉文、郭维奇、黄涛、黄兆应、黄进辉、黄家宝、梁树华、阙光凤、蒙彩朋、雷福初、廖德明,常务理事为陈国兴、卢在权、阙光凤、刘金忠、刘晓勇、罗勇、荣树来、梁树华、蒙彩朋。理事会主任为陈国兴,理事会副主任为卢在权、阙光凤。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这届理事会成员因有理事和常务理事之分,其任务亦有不同。理事会按规定职责办事,而常务理事则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为:组织召开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各项职能和任务;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管理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工作方针、计划、财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全自治区有关供销合作社法规、政策,颁布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按照政府授权负责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代表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对外签订有关协议;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

2005年12月,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三届理事会理事33人、常务理事9人。理事会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为王国清、韦周、龙卫东、刘小凤、刘为民、刘金忠、许石富、朱锋、成莉萍、李志文、李志生、陈立生、沈扬山、杜建军、何达生、张锦钊、易建民、荣树来、郭异、唐中克、唐耀桂、莫海彬、龚立德、龚琰熙、黄进辉、覃仕球、覃兆辉、曾小武、彭伟信、赖沙奇、阙光凤、禤朝兴、樊正强,常务理事为刘小凤、阙光凤、唐中克、陈立生、刘金忠、荣树来、刘为民、黄进辉、王国清。理事会主任为刘小凤,副主任为阙光凤、唐中克、陈立生。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对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职责进行修订。修订后理事会职责为:组织召开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或临时全自治区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各项职能和任务;研究部署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改革、成员社发展业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代表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办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1年4月,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四次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四届理事会理事37人、常务理事9人。理事会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为王熙富、刘为民、刘泽森、朱锋、许石富、吕建纯、陈松、陈立生、陈锦祥、李建华、李广勇、苏次标、苏怡龙、连业一、何海、陆玉杰、易建民、杨海飞、胡德才、荣树来、钟德志、唐耀桂、黄飞、黄凤阳、黄永珠、黄汝贵、黄佳康、黄学军、黄品清、曹凌、龚山峰、梁安青、蒋济诚、蒋谨红、蓝雄勋、樊正强、黎明,常务理事为胡德才、曹凌、陈锦祥、陈立生、荣树来、刘为民、黎明、杨海飞、吕建纯。理事会主任为胡德才,副主任为曹凌、陈锦祥、陈立生。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第四次社员代表大会对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进行修订:组织召开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研究部署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代表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1年,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地(市)、县(市、区)、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面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从而取代监督委员会和社务委员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推行,并扩展到自治区、市、县级公司、工厂、仓库等企业单位,不再选举产生社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与此同时,全自治区有90多名优秀职工和农民合同工被选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和副主任。有部分县(市)委组织部把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公司经理、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级干部的管理权下放给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合作社企业干部民选等项民主原则得到贯彻落实。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懂业务、会管理的各级理事会主任增多。全自治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干部371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013人,占比27%。基层供销合作社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干部总数的26%。

广西供销合作社自1955年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之后,到1997年的40余年中,由于机构的多次撤并,一直未能按期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这一时期,广西供销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均由广西省(自治区)党委任免,理事会的职权都由社务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所替代。1997年4月,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理事会领导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真正开始履行职权。1997—2011年,在先后选举产生的105名理事会理事中,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干部占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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