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这类人才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我区技术工人队伍的骨干,是我区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区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高技能人才产生了强劲需求。但是,我区高技能人才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文化素质偏低,培养、开发使用不足,经济待遇偏低,流失严重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从有利于全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在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同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和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培养提高,充分合理使用,提升社会地位,促进岗位成才”的原则,加强统筹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努力形成政府指导、企业主抓、行业配合、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建立起与企业需求紧密联系的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技能人才成长机制,把我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培养计划
认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作用,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基地,逐步形成校企联合、特色鲜明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和条件,开展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相关的高技能培训,并不断扩大培训规模。要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企业生产的需要,给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机械、电子、信息和电力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养我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级技能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到2006年,要努力建成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所以上,各市要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的情况,加强政策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或建设本市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采取更加有效的组织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师资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一体化”教师;积极输送教学人员到国内重点大学、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训基地接受中、短期培训,积极引进或聘请区外高技能人才作为聘用或客座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起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尽快在我区现有的骨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中建立若干个职业教育师资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基地,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并按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教研和教材开发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改革教学内容,积极开发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实用技能训练教材;加强生产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增加技能培训比重;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培训,积极开发推广应用仿真模拟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模式,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四、发挥企业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作用,稳定高技能人才队伍
企业是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主体,要依法认真履行职工培训职责,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可以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也可以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技术练兵等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高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定期考核、晋级制度,不断提升技术工人的技能层次和文化水平。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在关键生产工艺和技能岗位设立首席职位,以培育技能带头人并使其发挥作用。凡在首席职位上做出贡献的,经行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可申报“广西技术能手”称号。中级技工是高级技工的后备力量,企业应采取通过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等办法,为敬业而年轻的中级技术工人创造学习和提高技能水平的机会,积极鼓励技术工人争取岗位成才。
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广大农村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农业院校、农业职业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大力开展农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着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农业高级工、农业技师、农业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产业化农业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
六、继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www.daowen.com)
各级、各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抓紧完善以国家职业分类为标准、以职业活动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导向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逐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全社会的覆盖范围。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对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职业(工种),要切实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要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劳动组织管理和工资分配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要根据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人员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在技术技能含量高、通用性强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中,全面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技师、高级技师考核与评聘制度改革力度,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进一步扩大考评范围,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解决生产操作难题和开展高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
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凭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待遇机制。凡自主决定薪酬的企事业单位在薪酬中要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由各级政府实行政府津贴等鼓励政策。
对动手能力强、身怀绝技、掌握高新难技艺并为用人单位创造了良好经济效益的高级及以上技能人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广西技术能手”或“广西技能大奖”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成绩特别突出者作为“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的候选人推荐给“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机构。凡获得以上奖项的,用人单位要视情况给予奖励。
建立和完善“广西技术能手”“广西技能大奖”等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制度,扩大“广西技术能手”表彰奖励规模。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相应的表彰奖励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对获全国技能竞赛前8名和自治区技能竞赛前5名的人员,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社会风尚,为高技能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
要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在各行业和职业领域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注意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为高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等活动创造条件。企业、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鼓励高技能人才对外传授技能,提供技能服务,以方便技师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研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聘技师”“首席技师”等职务,吸引、用好高技能人才。根据高技能人才的特点,组织其参与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活动,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九、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
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实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信息网络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通过劳动力市场网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和服务,促进高技能人才的交流。
十、多渠道筹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努力增加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筹集按“用人单位和个人为主,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的原则,根据培养方式,由政府、企业、受培养人、社会分担。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重点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等。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督查,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收取未按规定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纳入财政管理,全额用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做好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重点解决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技能人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保障福利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