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劳社字〔2001〕124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或人事劳动)局:
自我厅下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执法检查的通知》(桂劳社监字〔2001〕11号)以来,全区各地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了劳动力市场行为,有力地打击了非法职业介绍行为,促使劳动力市场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劳动者的求职和就业。从目前我区的情况看,劳动力市场秩序总体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市场运行机制尚需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市场行为还要进一步规范。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区的劳动力市场,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和促进我区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求职就业和生活保障。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持得好不好,不仅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将直接影响到就业的促进、群众的利益乃至社会稳定问题。这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所颁布的专门规章,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配套规章,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一)严格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的条件。各地在前一阶段开展执法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规定,在2002年1月30日前必须对已开办的职业机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在批准新办或年度审验换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或换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尤其需要明确的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条件不能批准设立或换发证件。(www.daowen.com)
(二)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管理,把职业介绍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发展。
(三)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交流有关情况,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时必须正式行文函告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脱节现象。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保障监察为切入点,充分运用监察执法手段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日常监察执法中,要认真监控各种影响劳动力市场规范运行的因素,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开展执法活动。要经常性地针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其职业介绍活动进行全方位检查,认真办理职业介绍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案件,对存在违法、诈骗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以保障广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对无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法开展职业介绍、暴力中介以及以职业介绍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的,要积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法惩治职业介绍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净化劳动力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