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桂政劳字〔1996〕34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区直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使退休人员也能适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有关自动调整退休金的规定,现将1996我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桂政劳字〔1996〕34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使退休人员也能适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6〕22号)有关自动调整退休金的规定,现将1996我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包括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且实行养老保险“四统一”的非国有经济组织,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的标准: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退休金;按照《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6元退职生活费。
三、调整时间:从1996年7月起,调整退休人员退休金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www.daowen.com)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四统一”的非国有经济组织的退休、退职人员,参照本通知调整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地、市确定。
五、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新机制的,退休金自动调整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6〕37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规定所增加的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