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适应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评聘是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和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工种或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各部、委与劳动部联合下发的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实行高级技师资格考评与聘任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本专业(工种)高超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5.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6.身体状况良好,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五条 考评组织、程序和要求
1.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并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2.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评审工作,对所属单位申报高级技师人员负责推荐。(www.daowen.com)
各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对申报高级技师人员进行考核。
3.申报高级技师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提交个人技术成果复印件,撰写技术论文和本人数字报告(材料要求打印),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地、市审查推荐,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4.对高级技师的考核内容主要是考核申报者任技师职务以来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业绩、专业理论、评审论文及组织答辩等三个方面。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对三项考核内容先以百分制来评分,然后按以下的折合比例,合计总分。总分为100分。其中,①技术成果和业绩占50分;②专业理论占25分;③论文答辩占25分。其公式为总分=技术成果和业绩×50%+专业理论×25%+论文答辩×25%。
5.在评审高级技师时,要注意本人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应看其本人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能否带领技工及工人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并取得经济效益。
第六条 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在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高级技师。其聘任数额、聘期、职责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岗位(技术)工资或职务津贴,同时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平均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核算,由各单位根据高级技师的岗位(技术)要求和工作任务的不同情况在每月40~60元的幅度内拉开档次,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聘任高级技师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劳动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师聘任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条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由高级技师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由所在单位与技师本人商定。
第十条 高级技师的评审费,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师聘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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