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化我区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意见

深化我区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意见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技工学校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技工学校要继续深化教育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技能培训特点和教学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深化我区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社会劳动力市场提供大批使用人才,根据《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以及《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深化我区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区技工学校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以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目的,主动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建立起面向市场、面向城乡、自主办学的机制,努力使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培训规模有较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应变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有显著提高。

二、积极发展新的技工学校

在巩固、提高现有技工学校办学水平的同时,有计划地积极发展新的技工学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技工学校,提倡技工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企业联合办学、学校与学校联合办学,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办分校和技工班,使我区技工学校总体规模有较大发展。对一些办学条件差、多年不招生的技工学校予以调整或撤销。到本世纪末,我区有条件的县(市)都应开办一所以上技工学校,形成门类较为齐全、布局较为合理、覆盖面更广的技工学校教育网络。

三、拓宽培训领域,服务于全社会

技工学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拓宽培训领域,服务于全社会。在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培养初级技术工人,有条件的也可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或社会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面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三资”和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可以举办面向社会的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人员、转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不论何种培训,均要切实保证质量。符合规定的,可以发放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以按照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四、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每年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编制,经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劳动部门汇总,由自治区劳动厅下达。

对确有必要的技工学校,经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实行单独组织招生,确定录取的新生,须经过有关地、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技工学校招生时间,一般在全国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间进行,如确属企业用人急需,经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可以不定期进行。

技工学校除主要招收城镇户口青年外,对某些在城镇招生的工种(专业),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招收部分农业户口青年。对其中实行“农转非”的工种和人数,由自治区劳动厅商请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按定向培养合同分配外,未同企业签订培养合同的,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本人志愿继续升学的,可以推荐报考高级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劳动部门应协调和指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实行毕业生有偿分配办法。

五、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主管部门应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通过政策指导、统筹规划、信息服务、资金投入等进行宏观管理。使技工学校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二)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技工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拥有学校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学校的建设和管理负有全面责任。校长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按规定的程序任免或聘任。

(三)技工学校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学校有权确定工种(专业)设置。学校可在基本工种(专业)稳定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能力,调整工种(专业)设置,不受行业限制。

(五)学校有权确定培养目标和学制。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种(专业),其培养目标、学制、教学计划、大纲、教材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学校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自行确定其他工种(专业)的培养目标(含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学制、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报自治区劳动厅备案。

(六)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学校有权确定招生对象、范围和数量,招生培训可不受行业、地域、户口限制。招收的农业户口学生毕业后,不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由学校按农民合同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

(七)学校有权在上级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教师、职工的录用与辞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八)学校有权根据工资总额或包干经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部分创收收入,确定职工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学校有权决定教职工的浮动工资和奖金分配,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

(九)学校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办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自行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也可以开展各种有偿社会服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www.daowen.com)

(十)学校有权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经自治区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学校可招收一定比例的自费生,收费标准应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或提供贷学金。

(十一)学校有权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集资办学,使用各种贷款,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技工学校要继续深化教育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技能培训特点和教学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一)继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对学生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德育工作。对学生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法律常识教育。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坚持教书育人、管理有人、服务育人,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把建设严谨、优良的作风、学风落到实处。

(二)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依据,积极进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努力运用现代化手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理论课课程设置要适应操作技能培训和工艺进步的需要。教学内容以应用知识为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习教学时间之比,可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确定。要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直观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改革生产实习教学,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实行每生一岗或轮流在模拟装置上操作。要把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同直接参加产品生产密切结合起来。有条件的要拓宽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面,实行一专多能,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学校要充分利用人才、知识密集和有一定生产设备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校办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校办企业人员一般应在学校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分流一部分行政人员和教师从事科技开发或创办经济实体。在校办企业工作的教师,其教龄连续计算,教师待遇不变。

(六)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学研究社团的积极作用。各级各类教研组要努力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改经验、成果和学术交流,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七、转变职能,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各类技工学校(含分校、技工班)行使综合管理的职能,与办学主管部门一起,按照宏观管住、管好,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搞好协调服务。

(一)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健全学校审批制度。自治区劳动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技工学校的发展目标,合理规划或调整学校布局。根据国家规定,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审查新办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学校主管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技工学校的投入和正常经费额度。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进行。不应以学校创收或把学校推向市场为借口,减少对学校的投入。自治区劳动厅设立技校发展基金,统筹使用于技工学校。

(三)组织审定教材。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技工教材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教材,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审定教材,并向技工学校推荐。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技工学校教学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逐步建立我区技工学校教育质量标准,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督导制度。

(五)实行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制度。为使技校校长尽快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和取得资格证书,继续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系统培训。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考核制度。要建立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好教师培训。要加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与提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可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称(职务)“双职称”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兼职教师聘任制度。

(七)继续对技校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技工学校学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后,由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考核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实施。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由有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是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并确定技能工资的依据。

(八)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为本地区技工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校办企业产品开发供销信息和教研教改等信息,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九)组织技校办学经验的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教师,组织校际、地区和行业间的合作。

(十)劳动行政部门要研究和制定技工学校教育发展的战略与对策,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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