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份权威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份权威指南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自治区,各地、市、县(自治县)分别成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时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负责诊断,诊断小组名单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并报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第六条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被鉴定人对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后15天内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调解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一份权威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劳动保险工作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企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镇企业的所有职工在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确定其劳动保险待遇而必须作出的劳动鉴定。

第三条 自治区,各地、市、县(自治县)分别成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医疗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下设若干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技术鉴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指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负责诊断,诊断小组名单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并报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

各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有关劳动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由企业的行政领导和劳资、人事、医疗、安全、工会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企业应吸收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必须报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自治区,各地、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推动劳动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指导、监督下级劳动委员会的工作。

(三)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最后裁定各地、市和区属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上报的疑难案例和有争议案例。

(四)各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裁定所辖县上报的疑难案例和有争议案例。

(五)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市、县属企业单位及驻地企业单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因病、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报告,对能否退休、退职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和确定。各市还负责受理所辖县上报的疑难案例和有争议案例。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劳动部门鉴定的政策规定,调解处理劳动鉴定案。

第六条 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

(二)对因伤、病休息的职工定期进行复查,确定职工负伤医疗终结时间和职工患病的恢复程度,向有关部门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方式的意见。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职业病、伤亡事故等有关的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和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片、现场证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并负责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根据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审查确定伤、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有争议的鉴定,报请企业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或复议。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劳动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尊重医疗科学技术的前提下,须经过半数成员通过,始得生效,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定期的工作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

第八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备有印章、会议记录和鉴定材料等专门档案,并建立健全呈报审批制度。

第九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职责范围内的鉴定工作。下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须定期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劳动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经常督促、检查下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www.daowen.com)

第十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病、伤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依据指定的医疗机构对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等情况进行作出的疾病诊断,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诊断结果须经指定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以上职务的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复查时,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劳动鉴定委员会有权据情定案。对拒绝复查,又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可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定案结论,分别情况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本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对营私舞弊者,应视情节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章 鉴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鉴定程序。

(一)各单位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伤、病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鉴定报告,并凭单位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病检查。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在收到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后,应在30天内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通知被鉴定者本人。

被鉴定人对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后15天内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调解处理。

(三)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对本身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疑难劳动鉴定案,应在15天内报送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主管部门处理不了时可报送企业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调解处理程序:

(一)对下属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报送的劳动鉴定申请调解报告,应在15天内提出调解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调解的单位和申请鉴定人。

(二)对本身无法调解的劳动鉴定或被鉴定人的调解申请报告,应在20天内送企业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一)凡需报送自治区、地、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劳动鉴定案件及个人申请,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历次诊断书、伤残证明(职业病须持有职业病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工伤应附工伤事故报告)、X光片、有关检测化验报告书以及调查报告等。提供的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二)自治区、地、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机构技术鉴定小组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病、残、职业病等情况和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时,如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也可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检查诊断。医疗技术鉴定小组根据伤、病情况,经过集体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三)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在制定的医疗机构作出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后15天内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通知呈报鉴定单位。

(四)各地、市、县对不能处理的疑难案例,必须自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10天内报送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鉴定,均应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单位支付。职工本人对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要求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时,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职工本人负担;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负担。

鉴定费收取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卫生厅、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