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劳动部《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适应我区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以学习技术(业务,下同)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工人培训。
第三条 工人技术培训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企业,结合生产,加强德育,突出技能,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工人技术培训要与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以及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
第四条 要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把好新增工人入口关。要做好工人队伍素质的调查分析和需求预测,制定工人技术培训规划,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正、纪律严,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技师基本满足需要,技术结构比较合理的工人队伍。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五条 工人技术培训种类有学徒培训、转正定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转业培训、本等级培训、升级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的培训。
第六条 学徒制工人,必须接受学徒培训;转换职业的工人,必须接受转业培训;工人转正、定级、上岗转岗、升级以及考评技师,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工人培训应包括基本国情、党的基本路线、职业道德、法律常识、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等内容。
第八条 工人技术培训,要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紧密结合生产岗位的实际。对技术工人,要以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内容,开展技术等级的达标培训;对普通工、工序工等非技术工种的工人,要按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对技师,应以开展技术讲座,交流实践经验,丰富技能知识的培训为主,以提高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能力。
第九条 举办工人技术培训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有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二、有组织管理教学的专职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三、有开展理论教学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设备、教具,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普通工、工序工等非技术工种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由办学单位按工种的岗位规范要求制定,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技术工种的技术等级培训采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劳动部或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写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如尚无上述部门统编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也可根据生产实际,组织力量编写,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应按初、中、高级技术等级标准逐级进行培训。八级制和初、中、高三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对应关系是: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实行非八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其与三级制工人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颁布后,按新的标准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对在职工人技术培训的等级的确定,可采取个人申报,有单位进行核定的办法。
第十三条 工人技术培训的公众和层次不同,配套的教学时数也应有所不同,具体要求是:
一、普通工、工序工等非技术工种的岗位培训,技术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各250学时。
二、技术工种的技术等级培训。就业训练的培训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中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教学总课时的60%);在职工人培训的时间,初级工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中、高级工一般不少于四个月。所有培训营突出和强化技能训练,并力求做到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培训期满,要按照培训目标,由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待业人员凭此证书可以优先就业,在职工人以此证书作为上岗、签订岗位合同和确定岗位技能工资的依据。
第四章 办班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人技术培训,原则上由本单位具体组织进行。对人数少的工种和等级,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有困难的,由自治区、地、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也可以由有培训能力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承担。本地市、本系统组织培训有困难的,可以跨系统、跨地区委托培训。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办班单位在办班前应将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场地以及师资力量等情况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权限如下:(www.daowen.com)
一、本单位在职工人培训。
(一)县属单位的初级工培训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中级工培训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工培训由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地、市属单位的初级工培训由单位自行组织,报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中级工培训由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高级工培训由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初级工培训由单位自行组织,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中、高级工培训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岗位培训、一事一训、技术讲座、岗位练兵等形式的培训,由单位或单位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五)对已建立了工人培训机构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本企业初、中、高级公认的技术培训。跨单位接受委托培训的按本办法关于跨地、市、县或跨单位、跨系统的培训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跨地、市、县或跨单位、系统的培训。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市的培训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本地市范围内跨县、单位的培训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本县范围内跨单位、系统的初、中级工培训由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高级工培训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自治区区直机关后勤的培训,如本单位工种、人数少,自行组织培训有困难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初、中工培训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高级工培训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工人技术培训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人技术培训工作规划,结合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研究制定工人技术培训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本地区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和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写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社会团体等开展工人岗位练兵、技术比赛,表彰培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先进培训方法,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工人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劳资、职教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密切配合,制订本系统、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工人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大纲,编写相应的教材。积极开展工人岗位练兵、技术比赛、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推广本系统、本单位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设置职工教育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工人技术培训工作。不宜设置职工管理机构的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使工人技术培训规划得到贯彻落实,各企业、单位应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把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应当把工人技术培训工作列入领导的工作日程。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团体,在具备办学(班)条件的前提下,应积极承担工人技术培训任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单位应适当增加对工人技术培训的投入,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安排的职工教育经费,要切实用于职工培训,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各类工人技术培训班的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印发的桂政劳培字〔1990〕18号《关于我区工人技术考核和技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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