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

广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分配给个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连续进行登记。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死者生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其合法继承人。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广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生产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自治区、地、市、县所属企业及驻桂中央部属企业(均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应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以及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凡当年完成上缴税利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实行企业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即在企业给予职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职工也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比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只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企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划分的缴费档次自主确定。

第四条 费用来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从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或效益工资中提取,提取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全部职工二个月的标准工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职工个人从本人工资中缴纳。

第五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每年分配一次,并由企业根据职工贡献大小、表现好坏和连续工龄长段划分若干个档次落实到职工个人,但最高档次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最低档次金额的二倍。分配方案由企业劳资部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职工,不得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分配,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六条 缴纳时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均每年缴纳一次。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由企业转缴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由企业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机构另行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6—89)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分配给个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连续进行登记。手册的保存:职工在职期间由单位保存,待业期间由职工个人保存。(www.daowen.com)

第九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支付。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后,凭“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领取手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一次性给付。

利息按参加养老保险的期限长短和同期的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已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工作调出市、县范围外的,须凭企业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转移手续。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其养老保险费的本息转入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并通知调入单位。

第十一条 因升学参军、待业以及被开除、判刑、劳动教养等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暂由原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仍然保留保险关系,待重新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时,前后连接登记。

第十二条 职工未达到退休条件而因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书申请办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死者生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存入银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务院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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