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劳动厅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广西劳动厅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在退休前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律不予退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广西劳动厅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桂政劳险字〔1991〕21号

各地、市(含防城港区)、县(市)劳动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规定》第二条关于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和组织实施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都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应统一使用,不单独设立账户。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前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律不予退还。(www.daowen.com)

五、对停工待工、减发工资或改发生活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实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办理缓缴,但不能免缴或减缴。

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每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七、各级社会保险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劳动厅统一规定的缴费程序,做到按人建卡、建册,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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