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2004〕7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新兴产业和重要战略任务来抓
1.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全面进步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起步较早,一些县(市、区)通过就地转移和向区外输出劳务,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平衡,加上我区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缺乏技能,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规模不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不稳定性。目前,我区农民家庭收入构成中,外出务工收入仅占30%左右,全区农村仍有近400万名富余劳动力,每年还要新增近30万名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新兴产业和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加快转移步伐,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努力把这一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2.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本地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加大向广东及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就业的力度,积极开拓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不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路子。
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每年培训拟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50万人次以上,努力实现新增输出到区外(含国外)就业35万人以上,新增区内就近转移就业15万人以上,并逐年增加。力争到2010年,全区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加大力度,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4.加快农村劳动力向本地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区内各大中型城市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城市转移。紧紧抓住我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机遇,拓宽渠道,增强我区工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农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5.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向广东及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力度。充分利用我区毗邻粤港澳的优势和多年来与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建立的劳务输出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抓好对口培训,并在我区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入地普遍设立服务工作站,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实现输入地用工管理单位、用工企业与区内培训机构、务工人员的便捷有效对接,扩大劳务输出规模。进一步抓好扶贫劳务输出工作。
6.积极开拓国外就业市场。要紧紧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机遇,利用在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瞄准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对口培训和用工对接,积极开拓东盟国家劳动力就业市场。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到东盟国家创业,带动区内劳动力输出。
7.积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是近年来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新的投资来源,也是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政策,做好服务,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实现“一人创业,带动一片”。
三、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工作,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8.制定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办法,及时清理、废止那些限制和歧视外出务工人员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和用工单位乱收费,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
9.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对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高职、技校)以上毕业生,以及其他在我区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要给予办理所在城市、城镇的常住户口,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收取进城费。与城市居民结婚的农民工,要给予其市民待遇。
10.认真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的服务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全程服务,帮助落实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工资发放,协调解决劳务纠纷,坚决制止和纠正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就学问题,使其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村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外出务工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1.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前提供信息、组织培训,就业后跟踪服务,全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网,形成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尽快实现自治区、各市与广东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网,建立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有关市、县的远程务工系统,并在2005年实现全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联网,提高劳务输出效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增加发布劳务信息的内容。(www.daowen.com)
12.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以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农户。要保障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力和利益。各级政府在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时,要按照程序规范操作,除依法给予补偿外,还要合理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就业和大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务工农民的素质
13.整合培训资源。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4号)要求,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把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把多头分散的培训力量集中起来,统一使用,教育、农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
14.落实培训责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教育部门要加快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将抓好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规划和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和组织各类就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广开门路,充分搜集、整理并发布各种就业信息,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农业部门要抓好转移就业培训对象的组织工作,积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对未能继续升学的中学生及其他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数据库,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和引导性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并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特种种养技术培训。其他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15.创新培训机制。坚持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既要坚持政府引导,又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创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机制。要改革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能在全区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积极争取和扶持民营企业、民办院校到县(市、区)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相关企业联合举办农村职业教育培训。
16.提高培训质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实行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按照重点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兼顾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要求,区分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7.培育劳务品牌。各地要根据当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树立劳务输出商品意识,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扎实推进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要把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举措,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逐级签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9.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构。自治区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组织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各市、县(市、区)、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自治区、各市驻外机构加挂“劳务输出办事处”牌子,把组织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职能,认真调研当地市场需求,积极提供劳务信息,加强与驻地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做好劳务协作交流,帮助务工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加强部门配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21.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的多元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和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构进行适当补助。也可按照培训一人、办证一人、转移就业一人、补助一人的办法,对培训和转移就业对象予以补助。要集合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使用,充分发挥培训经费的最大效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的投入,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探索对农民实行免费培训的措施和办法。
22.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制度。把农村劳动力的现状、结构、转移就业人数及流向,取得的收入等指标纳入统计范畴,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3.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先进单位和艰苦创业的务工人员,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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