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2003〕7号
各市(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纾民困的“德政”工程。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分析了新时期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中央有关部门就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使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在我区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2003—2005年,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2万个左右;95%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获得再就业援助;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再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就业资金落实到位。自治区根据各地情况,将上述主要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从2003年开始,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并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展经济,努力开辟就业渠道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把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作为就业岗位开发的主攻方向,发掘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放手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以安置更多的劳动力就业。积极推行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弹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等工作。大力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市场,扩大劳务输出。
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切实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属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地相应的扶持政策。
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和发证工作。
“再就业优惠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区通用。
此前各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废止,各地原制定的优惠政策,凭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
(三)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再就业资金补助原则上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挂钩。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www.daowen.com)
各级要建立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所有城市的街道、县辖镇和工作任务重的乡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安排。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乡,也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安排。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推行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到2003年底,自治区、市(地)、县(市、区)要按标准要求完成劳动力市场的场所建设,并开始运行。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建立有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到2005年,实现全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联网。
各级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要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和各类促进就业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工作办法,定期发布当地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成功的,凭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核定,每介绍成功一人,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100元。
六、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各地要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对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通过结构调整和科学评估,使之布局合理,建立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就业培训基地。对劳动者不同群体对象,培训内容要有所侧重,增强针对性。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强化市场就业意识的教育和实践能力的训练,提高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下岗失业人员重在转岗、转业技能的培训和就业政策、就业观念的教育,提高其自谋职业和政策扶持下实现再就业的能力。企业在职职工侧重于技术操作和革新能力的培训和训练,使之成为复合型技能人才。
培训要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增强实用性和有效性。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要加强联系和沟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制订培训计划,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合理确定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受训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每培训合格一人,并实现再就业的,凭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核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500元。再就业培训补贴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对有创业愿望和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积极提供创业培训,通过培训指导、政策扶持和后续跟踪服务,提高他们从事个体经济和创办企业的能力。
七、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兼顾城乡就业
(一)建立城镇劳动力失业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做好新增就业的统计和加强失业登记的管理,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二)依法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各类企业招用员工都应在劳动力市场进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空岗信息系统,供求职者查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近期劳动力需求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控,凡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要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达到20%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及有序流动,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支持农村劳动力到城镇、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实现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工作,为劳动者流动就业创造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为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依法规范职业介绍、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资格、工作时间及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行为,认真查处非法职业中介、就业歧视、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证上岗、超时加班加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检查、主动巡查、执法大检查、举报专查来发现和纠正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用人行为,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和充实与办案要求相符合、与办案任务相适应的监察执法力量,改善条件,保障经费,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驻邕以外的中央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由自治区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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