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确保1999年全区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合理确定筹资比例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从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从“低水平”起步,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各地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水平时,必须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工作。
调查测算的基本情况和数据包括:第一,城镇职工人员构成及人数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第二,各类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分布情况;第三,城镇职工医疗费支出构成情况;第四,公费医疗人群、医疗服务基本情况。数据来源主要为三个渠道:《统计年鉴》所载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现状分析和调查统计数据;通过调查获得数据。
调查测算要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要统一口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查测算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要与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一致。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二是要仔细搜集和分析近三年来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门诊就诊人次、诊次费用、门诊总开支,以及住院人次、住院率、平均住院天数、床位费用、出院均次费用、门诊费用总开支与住院费用总开支的比例、门诊超支的人数比例和住院费用超过年工资收入4倍的人数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率的测算办法,按统筹地区前三年职工医疗费实际开支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在计算财政医疗费支出时,应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医疗费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企业医疗费支出,应扣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以及企业医疗机构经费,然后将收集到的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开支情况和有关的大量数据进行测算,对医疗费用增长中合理和不合理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在确定本地区的筹资比例时,原则上实际测算低于6%的,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制定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
各统筹地区在做好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决定》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医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以地、市为统筹单位的,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其方案报所在的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关于医改配套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将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指导意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文件。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药品部分增删目录、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补偿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困难企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行业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基本医疗财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等配套文件。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正确把握好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覆盖范围。《决定》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从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需要出发,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
(二)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缴费率一经确定,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划入。退休人员也要建立个人账户,一般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率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之和。
(四)以地级行政区(含地、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不搞行业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方案、统一的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标准。个别地级行政区,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医疗消费水平明显差异和管理跨度过大的,可以考虑暂时实行县(市)级统筹,但最终必须过渡到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对于铁路、电力和远洋运输行业中部分跨地区、生活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这种办法仅限于上述三个行业。对厂矿建市的城市及林场、农垦等单位,各地、市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点,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五)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决定》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原则和职工承受能力,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但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因工作调动,个人账户应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六)严格控制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妥善解决“封顶线”后的后顾之忧。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以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防止统筹基金超支。各地要按照这个标准从严控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职工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后,即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各地要切实研究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各统筹地区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或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超过“封顶线”后的医疗费用问题。
(七)注意妥善解决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各统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证经费到位,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他们的医疗需求。同时,针对这一特殊人群医疗费用管理不善,医疗费转移和严重浪费的情况,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治好病,不浪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www.daowen.com)
3.对退休人员要合理制定好医疗保险的照顾政策。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略高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低于在职职工。
4.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关于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问题,《决定》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自治区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国家的政策未下达前,各地暂维持现状。
6.对职工家属、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在这次改革中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各地可继续按原办法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医疗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间的政策关系,严格执行不同险种的费用支付范围。
各地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对自行规定的部分人员列为特殊医疗照顾对象的,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混淆。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要坚持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不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
四、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基金及时拨付和结算,各项开支都要力求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主动适应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分别管理,规范药品折扣,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同时,合理和适当地提高医疗收费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卫生、财政等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级财政要对所属的职工医疗定点医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1999年内完成医改任务
国务院要求,1999年内要在全国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自治区《总体规划》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原则,力争1999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市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这项改革工作。
(一)加强领导,确保医改顺利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市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是这次医改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重要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拍板解决医改过程中的难题。组织好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确保1999年内把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来。
(二)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要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健全的工作机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明确的职责。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尽快统一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能,理顺管理体制,落实机构和人员。地、市级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要力争6月底基本完成。确实有困难的,也要建立医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劳动、卫生、财政、体改、计划、经贸、医药、贸易、工商、物价、工会及宣传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办公室挂靠在劳动行政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劳动、财政、卫生、体改、工会等部门抽调。同时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尽快落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过去劳保、公费医疗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充实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加强力量,确保新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改革,需要各方面支持,尤其需要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医药、经贸、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各统筹地区要把思想工作和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医改的意义、目标、原则、政策及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宣传要本着积极、慎重、科学、适度的原则,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坚持正面引导,避免负面影响,解除职工思想顾虑,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这项改革的认同、支持和参与。
(五)进度要求。1999年医改的任务重、时间紧,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都要落实到人,要以倒计时的方式排出医改时间表,定期检查,确保新制度如期建立。
桂林市作为全国医改重点联系城市以及梧州市、贵港市作为自治区医改重点联系城市,必须在自治区指导下先行启动。作为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的北海市,按《总体规划》并轨。
柳州地区及柳州、玉林、钦州市等作为自治区医改的第二批启动地、市,在8月2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9月20日前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9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
其余的统筹地区要求在9月底前全部出台各自的实施方案,11月中旬前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1999年底前自治区全面组织实施新的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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