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 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的基本收入。
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依据企业年度实际经营业绩计算获得的奖励收入。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系数
企业规模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实现税利额确定,详见附表1。
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额。
企业按规定加速折旧等视同实现利润。
第七条 对实行经营者年薪的企业,要重点考核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经营目标责任制规定值的,每下降1%,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2%。
第八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的计划公式为:
效益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效益年薪系数
效益年薪系数包括人均实现利税系数和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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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的计算见附表2。
第九条 企业资产利税率超过10%的,超过部分每1%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
自营出口的企业,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每100万美元可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2;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每100万美元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
第十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的兑现比例按企业当年上缴税利的比例确定,即
企业补缴税利后,补发与补缴税利额相应比例的效益年薪。
三 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需要提交“广西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申报表”,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或委托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初由企业向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提交上年度“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结算呈报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负责考核企业上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指标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统计部门核实。
凡按规定应摊销、提留的各项费用,必须摊足、提足,不能作挂账处理。经审计认定虚盈实亏的,经营者不能得到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经营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经营者的效益年薪,由政府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支付。经营者年薪要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年终结算后,超过应得年薪预付部分应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他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对违反规定者,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给予处罚。
各级政府、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不再实行重奖。
第十九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经营者,待年度考核完毕后,按任职时间结算年薪收入。
第二十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
四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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