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1995〕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我区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
根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凡是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三、要求
到1995年年底,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和沿海开放区实行劳动合同制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达到85%以上,其他各地、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面要求达到80%以上。到1996年年底,基本上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方法步骤
(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自治区和各地、市、县都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劳动部门牵头和主持,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工会、工商等部门各一名领导参加。劳动合同制度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协调会议讨论解决;解决不了的,提交政府领导协调。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改革,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认识,使他们理解、支持和参加这项改革。
(三)组织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结构基础上,按照《劳动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劳动合同订立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www.daowen.com)
(四)检查落实。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劳动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清理,内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继续有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五、有关政策规定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职工通过考核择优上岗,待遇随岗位变动而变动,做到能上能下,人尽其才。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除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外,可根据需要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全体职工(包括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等)与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厂长(经理)与聘用(任命)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要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三)对老、弱、病、残职工和女职工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人员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应优先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应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安排。对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或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应坚持内部消化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对未能上岗的富余职工,用人单位应通过转业培训、内部调剂、劳务输出和发展多种经营等途径进行安置,也可以允许他们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或通过劳动力市场介绍就业。对以安置富余职工为主的第三产业和劳服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劳动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工交流、就业训练、转业培训,为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五)搞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用人单位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要把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配套起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要在“两个低于”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围绕建立社会保险一体化进行,为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提供保障。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把企业的这三项制度改革推广到全行业、全地区,形成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抓好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试点工作。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整和保护良好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选择一些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中,要十分注意把好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个环节,引导企业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建立起相应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整机制,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打好基础。
(七)加强劳动监察和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机构和制度,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搞好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合同争议,使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八)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部门。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经验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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