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休假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各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者,均可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休假七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事务年的,休假十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三、职工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四、职工的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五、职工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二十天以上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六、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后,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待遇。(www.daowen.com)
七、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各类学校,不再执行年休假。
八、当年已享受健康疗养(不含全国、自治区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等的健康疗养),不再安排年休假。但其假期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
九、职工休假需经组织批准,单位主要领导休假,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十、经组织批准探亲假的年休假合并使用的,其差旅费可按探亲假的规定报销。
十一、各单位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制度,但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劳人老〔1983〕17号)办理。
十二、休假期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得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十三、企业单位的职工休假,由各企业单位根据具体条件和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但休假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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