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执行1990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因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不宜再称公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机构设置和名称。该机构要继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公司”。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关于广开就业门路 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就业训练由劳动部门管理。
1994年7月,自治区劳动厅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负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责任,要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学制,相同水平的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和待遇上应大体一致,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部门进行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994年1月6日国办发〔1994〕6号《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明确劳动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作为与《劳动法》配套的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就业训练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并就如何管理提出一整套办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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