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自治区劳动厅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全区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情况及有关问题的报告》中,要求理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管理体制,按照劳动部“三定”方案,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职业技术培训工作。贯彻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切实抓好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定级和技师的评聘工作,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发展,提高工人队伍素质。
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明确“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技工学校是按照职业技能标准,以技能培训为主,培养初、中、高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实体,而非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学历教育”。并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及劳动部‘三定’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设想,为强化技工学校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对技工学校的工资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的学校自主管理体制。国家对技工学校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自治区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学校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自主组织实施正常晋级,具体确定津贴的分配。技工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学校可自主安排使用。技工学校的工资制度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紧急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技工学校是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并且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技工学校是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在职职工培训的重要基地,也是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重要依托,因此,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受到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职业培训改革、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立及技工学校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劳动部、国家教育委达成“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在国家教委、职业培训的归口包括技工学校的管理在劳动部”的一致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负责“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因此,技工学校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www.daowen.com)
2000年3月,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请各地、市劳动局结合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工作,切实履行好劳动行政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管理职能。
2002年8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及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精神。2005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发出通知,认为近期改变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既不符合全国职教会精神,也与国家规定的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相悖。《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前,国务院再次明确国家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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