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全国劳动人事厅局长会议确定,从1988年起,逐步建立企业工资分级调控、浮动控制的管理体制。
1992年,自治区理顺工资管理体制,严肃国家工资计划和工资政策,坚持归口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协同银行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监督,严格工资基金手册制度。凡是经营性亏损或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增发奖金和效益工资;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
1993年12月,自治区劳动厅、经委、体改委联合转发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1994年8月,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中关于工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认真贯彻《劳动法》有关工资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新体制。(www.daowen.com)
1995年,自治区劳动厅劳动工资计划宏观调控,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中心任务,对传统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通过调控工资总量的增长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增长,初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新体制,提高工资分配的合理化、科学化程度,使社会劳动力资源供求总量更趋于平衡。
1997年,自治区劳动厅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实施动态调控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宏观调控取得成效,全面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用人和自主分配”的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确保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生产的增长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实现。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加快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体制。对产权制度改革到位、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由企业运用包括集体协商在内的各种方式,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通过建立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调节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同时,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最低工资收入,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到“九五”计划(1996—2000年)后期,使自治区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企业内部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种分配形式。逐步发挥市场均衡工资率对企业内部工资的调节作用,形成行业和企业的工资标准,废除国家统一的企业工资标准及与此相关的职工档案工资,调整职工工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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