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1991年,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任主任,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全自治区97个地、市、县均成立安委会,各级安委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的非常设性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人和计委、经委、建委、劳动、公安、卫生、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机构的领导人组成。各级安委会的任务是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状况,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
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明确其职责的报告》,决定将3个安委会合并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合并后的安委会职责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撤销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991年,作为自治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市、县安委会也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多设在同级劳动部门。
199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合并组成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3名专职工作人员(从自治区劳动厅内部调整)负责日常工作。
1997年10月15日,自治区劳动厅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增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增加劳动厅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行政编制3名。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12月13日,自治区劳动厅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划转自治区经贸委。
2000年,自治区经贸委承担原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自治区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2003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4个地级市、115个县(市、区)均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0%以上的乡(镇)、50%以上的村委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初步形成。各级人民政府普遍重视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百色市12个县(区)均成立安监局,人员配备基本到位;183个乡(镇)均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或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588人。崇左市建设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全市858个村(居)委会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个村(居)委会都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员。
2004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原由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归安监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必要时有关职责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至2005年底,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劳动厅安全生产监察机构 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作为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内设劳动保护监察处、矿山安全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等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察。综合管理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劳动安全监察的立法、监察、安全生产协调。运用国家监察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地位和职权,指导、推动有关方面按照政策和法规要求,统一思想和行动,加强协作和配合,收集、处理、传递信息,为领导和企业安全工作服务。
1991年7月,自治区劳动局成立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技术服务部,由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领导,主要帮助企业单位解决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运行及无损检测方面的各种技术问题,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经济运行。
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开展,各地、市和80%的县成立劳动监察机构,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劳动监察体制和劳动法律社会监督体制逐步形成。
1995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直属党政机构调整和改革,自治区劳动厅继续综合管理全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全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1999年,随着劳动工作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的职责逐渐萎缩,工作量减少,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处于停顿状态。自治区劳动厅将自治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机构撤并重组,将特种设备和防护用品检验检测业务划归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技工图书资料发行和宣传培训业务回归到技工教研室,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归到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16名工作人员划归有关单位。
2000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组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原属于自治区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按照职能划分,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分流到各个厅局。(www.daowen.com)
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 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要求,省直辖市城区也要相应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部门主动与工会、经委协调,在原机构的基础上,南宁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相继成立仲裁委员会。柳州市、桂林市城区仲裁机构在筹建之中。全自治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11个,占应建数的93%;企业调解委员会2304个,占应建数的90%。专兼职仲裁员由原来的250人上升至400人,专兼职企业调解员6983人,初步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队伍。
1995年,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城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仲裁干部。原钦州地区撤地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有所变动,进行调整和充实。年末,全自治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06个,占应建数的9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768个,已配备专兼职仲裁员653人,专兼职企业调解员1.21万人。
2003年,南宁、柳州市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上进行探索,在全国率先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
2004年12月,柳州市柳江县建立第一个县级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宁市各城区也相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所,年末,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115个,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构123个,专职仲裁员189人、兼职仲裁员414人,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82%,其中,法律专业毕业占22.70%。
2005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有新的进展。年末,全自治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15个、仲裁院4个、企业调解委员会1.37万个。有专兼职仲裁员603人、专兼职企业调解员28693人。
就业服务机构 从1991年起,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安置容量。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色逐渐淡化,先后退出历史舞台。
1993年起,自治区部分乡镇和村一级相继成立就业服务机构,1995年,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推动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至1996年,自治区已基本形成以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为主,其他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辅的多形式、多层次职介网络,自治区各地有职业介绍所550所。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后,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逐渐不再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从就业管理机构向就业服务机构过渡转化。
2003年,全自治区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全部统一更名为“就业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责,具体负责就业、再就业实施工作。年末,全自治区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237个,工作人员110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开办136个,工作人员814人,占总数的57.40%和总人数的73.80%。
2004年,全自治区县以上机构全部建立就业服务中心,13个地级市、68个县(市)已基本完成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并正常运行。南宁、柳州、桂林3市的劳动力市场基本达到“三化”建设要求并初步完成信息网络建设,柳州市还与所辖6个县中的4个县实现信息联网。全自治区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86个,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88个。
2005年,全自治区各市、县均成立就业服务中心,大部分市、县完成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年底,全自治区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就业服务中心,市级14个、县级100多个,完成就业机构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
劳动保障事务所 2003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所有城市的街道、县辖镇和工作任务重的乡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在地级市城区所辖街道、县(市、区)所辖镇以及工作任务重的乡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乡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设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安排。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开发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劳动保障工作。年底,全自治区建立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83个、乡镇1179个,分别占全自治区街道、乡镇总数的91.20%和89.30%;有966个社区聘用1834名工作人员,占社区总数的70%。其中,14个地级市已建立工作机构,街道72个、乡镇196个,分别占市辖街道和乡镇总数的100%和94.20%;聘用人员的社区650个,占社区总数的91.80%。
2004年,城市街道和乡镇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比例为96.50%,配备工作人员2735人;有1042个社区聘用工作人员,占社区总数的64.90%。
建立城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1276个,配备工作人员2316人;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950个,配备工作人员1456人;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构3264个,配备工作人员5202人。
2005年,全自治区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1340个。全自治区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2838个。其中,街道机构457个、社区机构1666个、社保退休管理机构88个、企业退休管理机构627个,配备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5323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