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治区辖市城(郊)区机构成立劳动(人事)局。1991年初,各县劳动局和自治区辖市城(郊)区劳动局的干部在册人数2108人。2001年末,全自治区14个地市有一半以上的县在机构改革之前统一医疗保险职能,建立起本级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991—2005年,全自治区各县(自治县、市、城区)人民政府均设立劳动局。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劳动业务。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劳动业务的工作量逐步加大,劳动局干部编制也随之增加。局内按业务分工,分设秘书股、计划调配股、劳动保护监察股、工资福利股和劳动争议仲裁股等职能股。下属二层机构设劳动服务公司、就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区辖市城(郊)区机构成立劳动(人事)局。
1991年初,各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和自治区辖市城(郊)区劳动局的干部在册人数2108人。全自治区有22个县、市开办劳务市场,进行劳动力交流。交流人数9.33万人,成交4.97万人,成交率53.32%。
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业务包括信息咨询、用工求职、就业训练、职业交流、境外就业,服务窗口随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实行登记、洽谈、招聘、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管档案等。至1998年,全自治区已建立各类职业介绍机构641个,通过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的城乡劳动者累计146.53万人次。
2001年末,全自治区14个地市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城区)在机构改革之前统一医疗保险职能,建立起本级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003年4月22日,自治区编委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和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将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更名为“就业服务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具体负责就业和再就业的实施。
表8-1-6 1991—2005年地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一览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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