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劳动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规程、规则,结合广西情况,制定《广西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低压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为使锅炉化学清洗走上正轨,帮助扶持成立5家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并发放化学清洗许可证,给南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机电安装修理公司颁发锅炉安装许可证。
1993年,各地、市劳动部门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气瓶产品的监督检查规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环节上,重点抓13家锅炉安装单位的取证、换证审查和新投运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验审发证工作。
1994年11月,自治区劳动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安装管理办法》,锅炉安装许可证按6个级别进行资格审批。还规定各个级别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以及主要安装设备及检验仪器的规格和数量等。申请单位根据相应级别条件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地、市有关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具备条件的,发给单台锅炉安装许可证,由申请单位试装1台有代表性的锅炉并由锅炉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竣工后,由锅炉处组织有关人员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发给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条件的单位,经自治区批准自行安装散装锅炉的使用。立式、快装锅炉的,经地、市部门批准自行安装。锅炉安装实行报装、监督检验和验收制度,安装前,由使用或安装单位填报锅炉安装(修理、改造)施工申请书并持有关技术资料向监督部门申报锅炉安装,安装额定压力P≥3.82兆帕锅炉和电站锅炉及国外进口锅炉者向自治区锅炉处申报,额定压力P≤3.82兆帕锅炉安装向地、市锅炉处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别发给锅炉允许安装证并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和出具监检报告。锅炉安装验收按“蒸汽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和验收项目及标准,分段验收由使用和安装单位进行,并办理签证手续;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工作,由签发锅炉允许安装证的部门和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单位派员参加。
1997年,自治区各级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监察,着重抓好加强现场安全监察。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时,把压力管道的管理写进管理办法,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提供法律依据。全年,审查认可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单位9家。完成对8家锅炉安装单位、50家液化气站及其他气体充装站、7家气瓶检验站的换证审查。继续做好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证和医用氧舱的检查、改造工作。
1998年,自治区劳动厅贯彻实施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规范对燃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继续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审查工作,审查锅炉安装单位7个、压力管道安装单位2个。
1999年,自治区劳动厅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审批、换证工作,办理锅炉制造、安装、清洗发证、换证13份,钢瓶检验换发证24份,气体充装站换发证76份,验收医用氧舱14台。
2000年后,广西压力容器安装严格按照1996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由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安装。
2003年1月,自治区质监局为加强锅炉安装管理和提高安装质量,重新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锅炉安装管理办法》,办法将锅炉安装许可证分为5个级别,同时制定统一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委托书”“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规范安装和检验管理,确保安装质量。6月,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始实施,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因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实施意见尚未出台,为有利于监察和检验工作顺利过渡,广西锅炉安装、改造暂按原有办法管理。年底,经自治区审批获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资格的单位有40家。(www.daowen.com)
2005年,由于电力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发电单位特种设备监管一直未能完全纳入正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监管工作总体要求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规定,全自治区火电厂发电锅炉均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检验、新建电厂发电锅炉均由自治区特检院进行安装监检。2004—2005年,自治区质监局发放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行政许可证263家。其中,2004年128家、2005年135家。
表7-5-4 1994年广西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划分表
表7-5-5 2003年广西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分类表
表7-5-6 2003年广西获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名单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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