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2005年,自治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实行监察。2000年以前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2000年10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管理职能移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2年,自治区开展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认证与监察,加强危险行业的重点监察,积极做好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保护措施“三同时”的审验工作,帮助乡镇企业系统培训安全管理骨干。
1994年,自治区开始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实行行政首长、单位法人负责制,安全生产目标一级抓一级。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加强对危险行业,事故多发地区、行业和企业以及外商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检查。
1995—1998年,各级劳动部门强化特种危险设备的安全监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培训,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察和新从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坚持持证上岗。至1999年,颁发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41份。(www.daowen.com)
2000年10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确保全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过渡;各地、市、县的管理职能于2001年12月全部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01年7月—2002年12月,逐步实施对特种设备的动态监督管理。至2003年,安全监察机构的检验装备条件逐年改善。年末,全自治区14个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3个行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4.89万台(次)、气瓶182万只(次),监督检验特种设备3.32万台(次)。
2005年,自治区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初,自治区质监局与各市质监局签订全年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监督目标责任状,市、县局逐级签订责任状,并与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签订责任状。同时,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会议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作出明确规定。至年底,有8家煤矿企业37对矿井、1164家非煤矿山、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1158家建筑施工企业、8家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通过审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4680家加油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内,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矿山和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260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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