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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根据对事故的调查,自治区劳动厅作出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处理意见。自治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工作,并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1991年,自治区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在查明事故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1991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指出,生产中发生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报告,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应保护现场。确因抢救伤亡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无法保护现场时,应进行现场拍照或者绘制现场图。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对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调查各方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办理;仍有不同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1993年1月9日,自治区劳动厅对贵港市西江氮肥厂发生火灾,死亡4人,经济损失4.50万元事故开展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窑内装窑的外包工违章带烟火入内并划火吸烟,引起窑内的松毛等燃料着火导致火灾。自治区劳动厅作出处理报告,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4月8日16时,马山县勉圩乡大球村罗英民小煤井发生冒顶塌方事故,死亡3人,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劳动厅要求该县对小煤井进行整顿,强化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并严禁井下使用女工。8月31日,融安县泗顶镇泗顶矿劳动服务公司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死亡4人,重伤1人。根据对事故的调查,自治区劳动厅作出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处理意见。

1996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将事故按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4个等级进行分级调查处理,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劳动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全自治区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检查,纠正一些违法、违章行为,并加大对矿山事故的查处力度。9月11日,合山市发生矿山透水重大事故,死亡38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广西最大的一起矿山生产责任事故,对合山市“九一一”重大透水死亡生产责任事故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997年,自治区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和部门按照“三不放过”(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是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使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年内,自治区安委会牵头,组织自治区监察厅、检察院、公安交警、消防、交通厅和工商局等部门,组成2个调查组分别对8月29日都安县红(渡)宜(州)公路客车翻车死亡36人特大交通事故和9月19日柳州白云食品批发市场特大火灾损失1900万元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经过调查组认真细致调查,查清特大事故原因、责任人,确认2起事故均为特大责任事故,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000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列为七类行政责任追究事故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规定具体惩处内容。9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统一管理各类设备事故,并按新的事故分类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12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组织制度。自治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工作,并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现场抢救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协助开展调查。(www.daowen.com)

2001年3月29日,天等县东平锰矿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重伤1人、轻伤2人,原因是安全管理混乱,矿主不重视安全生产,开采方法不当造成滑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天等县东平锰矿区3·29特大伤亡事故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同意自治区劳动厅对事故单位执行经济处罚5.10万元,责任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2001年9月开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事故管理。对有关人员责任处理,由监察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部门负责。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暂停或取消其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充装、检验等相应资格,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有些特种设备事故(主要是起重机械事故),因为事故调查处理依据有3个,造成管理交叉,因而出现部分事故是由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和批复情况。调查组成员应尽量对调查报告书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在调查报告书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裁定。2001年12月29日容县平梨砂砖厂发生蒸压釜爆炸事故,2002年11月5日浦北县寨圩酒精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两个事故调查组分别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浦北县人民政府和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2003年6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布自治区和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方便群众对事故隐瞒、谎报、任意拖延情况举报。

2005年,自治区实施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整改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人员。对事故隐患实行“六不放过”(对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的企业、地方吸取教训不放过;对列为重点隐患的整改监督不放过;外省发生特大以上事故后,对自治区同类企业督促提醒不放过;对接到举报的事故隐患督办整改不放过;对新闻媒体曝光的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不放过;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放过),及早发现问题,努力把重特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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