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拐骗儿童、虐待儿童、强令儿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和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劳动部、财政部颁布《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自治区贯彻国务院规定,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个人,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罚款600~1200元。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罚款300~600元。为童工介绍就业的个人,每介绍1名,罚款600~1200元。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的,罚款1500~3000元。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8月,自治区对全自治区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全面检查,自治区劳动厅组织人员赴桂林、梧州两市和桂林、玉林、梧州3个地区12个县(市)进行抽查。从检查结果看,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杜绝使用童工现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使用童工的现象大幅度减少。全年,制止招用童工2010人。
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细则》,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补充处罚标准,每使用1名,罚款2000~3000元。对非法使用童工多人、多次和使用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单位,每使用1名,罚款0.4万~1万元。并制定对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重罚的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进行完善,使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4—6月,广西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检查各类企业5872家,清退童工27人。其中,南宁地、市查处招用童工10人,柳州市查出招用童工2人,除责令退回外,分别给予罚款。
12月9日,劳动部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未成年工指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等。
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促进《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需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www.daowen.com)
1997年,自治区劳动部门对全自治区企业进行检查,未成年工基本不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得到特殊劳动保护。年内,各级劳动部门巡视监察用人单位1.20万家,清退童工23人。1991—1999年,全自治区制止招用童工2646人。
2000年,自治区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得到制止,但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2990件,结案2908件。其中,清退童工96人。
2002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办结劳动保障监察案5831件,其中,清退童工99人。
2005年,自治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等5次专项检查活动。监察用人单位510万家,涉及劳动者2.16亿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5263件,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得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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