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时 1991年,广西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1994年,广西执行国务院令14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1995年1月9日,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各企业职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标准或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的,同类行业的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地方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或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厅平衡审批后,全自治区同类行业的企业遵照执行。各地、市劳动局,自治区直有关单位审批时按规定执行。5月,国家实行双休日制度后,广西陆续开始贯彻执行,但各地各类企业贯彻实施的情况不一。从1995年起,广西按《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多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定节假日 1991年,广西继续执行政务院1949年12月23日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属于全体人民的法定节日6天(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1天),属于部分人民的法定节日(如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星期日为公休假日,全年52天。1995年5月,广西与全国同步,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十一”推出黄金周休假制度,属于全体人民的法定节日10天(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属于部分人民的法定节日放假半天。每年的法定休息日114天。至2005年,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不变。(www.daowen.com)
探亲假 1991年,广西各地各类企业继续实施探亲假制度。职工两地分居的,每年有1个月探望配偶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可探望父母1次;已婚的职工从1981年起每隔4年可探望父母1次,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科技人员、港澳台籍和现役军人家属的职工另外还有特殊的处理办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事实上,至2005年,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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