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情况报告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情况报告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护规定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治区继续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聘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动者。各级劳动部门抓好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落实,加强预防性安全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情况报告

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审验时对未能做到“三同时”的不予通过,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验工作走上轨道。同时,按照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在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企业自检为主,企业自检和专业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1992年,自治区根据国家颁布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在柳州、桂林进行尘毒分级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1994年2月19日,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劳动局把企业实际劳动条件情况如实统计,汇总填报自治区劳动厅劳动保护监察处,各级劳动部门继续做好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验工作。全年,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105个,竣工验收项目87个。对各级劳动保护检测站进行资格认证,有90%的检测站资格得到确认。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护规定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自治区继续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做好新、改、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审验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聘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劳动部门、有关单位和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统计、报告和处理。

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各级劳动部门在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验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发放进行严格管理和监察,提高依法实施劳动保护和职工安全生产意识。(www.daowen.com)

1997年,自治区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对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各级劳动部门抓好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落实,加强预防性安全监察。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改靠自治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行政上由自治区劳动厅领导,检验业务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领导。同年,自治区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的审验工作,完成国家重点工程平果铝业公司、岩滩水电站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

1999年11月25日,自治区卫生厅、经贸委等联合发出通知,开展接触化学毒物人员职业危害调查。至2000年底,调查工作结束。共调查监测国有企业2166家、1.04万个监测点,生产环境化学危害因素合格率71.03%;调查监测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2家、58个点,合格率31%;调查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5家、3965人,发现铅中毒108人,尘肺病139人。

2002年7月下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经贸委、卫生厅、总工会组成5个调研小组,对5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调研。8月,形成《关于我区50家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现状的调研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大新锰矿、天等锰矿、苍梧冶炼厂、马山水泥厂等企业,为生产一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完成北海电厂职业病危害一期控制效果评价和二期预评价,开展防城港电厂、柳州五菱汽车有限公司、广西卷烟总厂、南宁平板玻璃厂等扩改建工程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协调解决马山、东兰、罗城、都安等县(自治县)农民工硅肺病、急性汞中毒患者的救治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28家疾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整改意见,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1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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